屈金轶:保护“三有动物”就该动真格

  长沙晚报评论员 屈金轶

  昨日,浏阳市森林公安在浏阳市大围山镇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该镇浏源河村村民鲁某在半月内捕捉了4057只、总重达384.75千克的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创下浏阳近年来非法狩猎数量、重量双纪录,鲁某被刑拘。据了解,浏阳市从去年3月1日起就实施全域禁猎。近日,该市又发布了最新禁猎令,从3月1日起,全域再禁猎两年。(见本报今日A10版报道)

  农民狂捕癞蛤蟆被拘,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认为,抓癞蛤蟆在农村常见,为何以前无人管;有人认为,癞蛤蟆并未被列入国家或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抓它又犯了何法呢?

  不否认,在农村农民抓癞蛤蟆的确比较常见,也很少听说有人被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合法,而是由于农村点多线长面广,在执法力量有限的情况下,难以进行全方位实时化监管。依据《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我国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三类。癞蛤蟆、麻雀等属于“三有动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明确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鲁某抓了4000余只癞蛤蟆,显然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浏阳市森林公安对鲁某实施拘留,体现了法律的刚性与尊严,无疑值得点赞。

  事实上,类似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而受处罚的新闻近些年来屡见报端。2012年,浙江嘉兴3名男子非法捕获野生青蛙203只,被判拘役。2014年,河南许昌扶沟县田某等六人捕捉1600余只壁虎被拘留。这些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案例,其成因大多指向于一个点,那就是当事者均未意识到猎捕“三有动物”已经触犯了法律,以至事到临头才追悔莫及。从这个意义讲,逮癞蛤蟆被拘是一堂普法课、警示课。

  可见,想要提升民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就该用重典动真格。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在加大普法力度的基础之上,以最铁腕的手段打击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使保护“三有动物”的意识入心入脑;另一方面,需要民众自觉敬畏自然,别再干只图满足口舌之欲而杀戮野生动物的蠢事。

【作者:屈金轶】 【编辑:曾茜】
关键词:评论 动物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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