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自己的“脸”得自己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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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臣欢

  小区物业只准“刷脸”进入?演唱会要求“人、脸、证”三合一的强制实名?部分经营场所偷偷采集人脸信息进而精准销售?……自己的“脸”却无法自己做主,你在日常生活中是否有这样的困扰?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逐渐渗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被滥用的趋势和风险也愈发严重。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边界究竟在哪里?这个自诞生之日就争议不休的话题,即将迎来系统权威的回答。

  据长沙晚报“掌上长沙”报道,近日,国家网信办起草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

  也就是说,人脸识别不是优选项,更不是必选项。我们日常生活中某些看起来“天经地义”“习以为常”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其使用的合规性、必要性都得重新考量。就拿一些常见且备受热议的人脸识别应用场景来说,《规定》大都作出了回应。

  比如,《规定》指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也就是说,个人面对强制“刷脸”进出有说“不”的权利,而物业也应当为其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又比如,《规定》要求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以《规定》的备案要求,各大型演唱会为了抵制黄牛而采取的“人、证、脸”三合一“强实名制”,就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问题,单是“刷脸”这一环是否满足“充分的必要性”,就值得审视。

  此外,《规定》明确了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无感式辨识特定自然人的情况,为经营销售之便是不在其中的。而消费者重点关切、担忧的应用场景,如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规定》也明令禁止不得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

  意见还在征求中,一些更细化、更明确的要求仍待补充。如无法避免地采集到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人脸信息需进行匿名化处理,“匿名化”的标准与实现方式又如何划定?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监督检查,是否可以明确频率,形成常态化机制?

  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人脸信息是敏感信息、核心隐私,但又存在社交属性强、易采集的性质,一旦泄漏,对个人危害颇多。《规定》的出台,是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风险预防,也是对各行各业早已存在的人脸识别违规乱象的规制。人脸识别,不是收集者为图方便而想用就用的,能不能使用、如何使用都应以个人信息安全为首位,以制度的严格把关明确边界。

  正如《规定》所说,特定的目的、充分的必要性、严格保护措施都缺一不可,自己的“脸”不容他人肆意采集滥用。


【作者:付臣欢】 【编辑:大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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