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字体“免费下载”不代表“免费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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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李莎)免费下载的字体能否作为商用?字体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在包装上使用他人字体是否侵权?25日,开福区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提醒:“免费下载”的字体不代表“免费商用”,企业或者个人使用商用字体前,需进行查询并获得字体权利人的授权许可,避免在商业活动中的宣传资料、商标、包装中使用权利来源不明的字体,从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对自身的商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叶根友行书(繁)》书法作品系叶根友于2007年独创完成,并经江苏省版权局核准登记,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书法),作品使用范围为可以在电脑程序上使用该字体,并且可以作为字库运行。2015年,叶将上述作品全权委托某文化创意公司独立负责对外授权使用及维护著作权等事宜。2022年11月,该公司发现被告某商行于淘宝店铺销售的“南食街香辣味武冈卤香干”外包装使用的“南食街”与原告公司提交的字体相同,该商品外包装上标明的生产商为某食品贸易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文化创意公司遂将某食品贸易公司以及某贸易商行诉至法院。

  开福区法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本案中,《叶根友行书(繁)》系叶根友创作的一种字体,在运笔方式、结构布局等方面均体现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其字体设计拥有不同于其他汉字书写形式的艺术风格,具备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的特点,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件,结合原告提交的包含涉案字体的手稿、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叶系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本案中涉及的单个汉字,体现了“叶根友行书(繁)”字体独特的艺术特征,能够构成美术作品。将案涉美术作品《叶根友行书(繁)》中的“南”“食”“街”分别与“南食街香辣味武冈卤香干”外包装上使用的字体进行比对,二者在字体结构、字形、笔画等方面均呈现一致特点,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某食品贸易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叶根友行书(繁)》书法中基本相同字体的“南”“食”“街”三个字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南食街香辣味武冈卤香干”商品外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南、食、街”的《叶根友行书(繁)》书法作品的产品标识和包装装潢;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000元。

【作者:李广军】 【编辑: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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