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上发表漫画被人商用,作者起诉获赔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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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陈梓娴)如今,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让人目不暇接,获取内容也越来越容易。商家为了推介自己的产品,经常会使用版权不明的网络图片、音视频等素材进行宣传。那么,使用他人发表在网络上的创作素材是否构成侵权呢?26日,浏阳市法院通报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提醒在使用网络上的文字和图片作品时严加审核,避免侵权。

2018年,王某完成了名为“蕾丝头巾很可爱”“戴蕾丝头巾的你”等美术作品,并发表在其微博账号。2021年,长沙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看到后,未经王某允许,擅自在其开通的淘宝店铺使用了王某所作2幅漫画作品中的脸部和头部作为衣服图案,且图案中女孩手捧的猫咪和王某美术作品中的猫咪相同。于是王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浏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两幅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规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著作权关于版权的登记制度实行自愿登记制度,即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不影响权利人对著作权的取得,故王某一经创作完成即取得上述两项作品的著作权。

判断涉案作品是否存在侵犯,一般情况下可以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本案中,王某已公开发表美术作品,被告长沙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具有接触涉案美术作品的可能。经比对,被告公司印制的图案与王某的漫画作品表达基本相同,只是在人物服装上进行了修改,故二者从整体上构成实质相似。被告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独立创作了涉案商品上的人物图像,也未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故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王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及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告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王某2000元。

“近年来,随着微博、微信、抖音等自媒体蓬勃发展,互联网上海量图片可以轻易地获取及下载,浏阳市法院自2022年5月1日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类似上述案件已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微信公众号、企业网页、售卖商品等领域体现较为集中,其中侵权人不乏知名企业。”本案承办法官罗尹曈建议,在公众号、网页的运营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美术作品的合法权益,提高自身创新的内驱力,尽量使用自己拍摄、制作、绘制的图片。在使用文字作品、图片等素材时需要严加审核,选择官方网站的正版资源,避免转载版权情况不明的他人文章,避免在文章配图中使用动漫形象的表情包。在使用有水印、权利声明的作品时,务必先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如果无法确定权利人,可以通过版权登记系统或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系统核实权利人。


【作者:李广军】 【编辑: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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