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蒋益民一审获刑12年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26日讯 据湖南日报消息,今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蒋益民受贿案。被告人蒋益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蒋益民受贿所得赃款2036万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蒋益民在担任湖南省环保局副局长、局长、湖南省环保厅厅长、湖南省住建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和单位在审批项目环评、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办理公司资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有关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36万余元。其中单独收受556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1480万元。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蒋益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蒋益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蒋益民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湖南省检察院依法对蒋益民决定逮捕
2018年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副书记、厅长蒋益民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简历
2009年7月-2013年3月 任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3年3月-2016年10月 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2016年10月-2017年3月 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2017年3月 正厅级退休
湖南省住建厅原厅长蒋益民受贿案开审
被控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2000余万
6月27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蒋益民受贿案在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被告人蒋益民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蒋益民在担任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局长、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另案处理)、郴州某公司(另案处理)等个人和单位在审批项目环评、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办理公司资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36万余元。其中单独收受556万余元,伙同其弟蒋某明(另案处理)共同收受530万余元,伙同蒋某明、张某共同收受950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蒋益民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蒋益民家属以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
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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