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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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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

      ●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据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总则提出,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国有独资、全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下列领导人员: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二)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三)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第六条指出,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程序和职责权限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破产、资产评估和处置、产权登记和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发放贷款、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活动;

      (五)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上级企业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六)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或者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上级企业批准或者备案,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七)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规定》第七条指出,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虚拟货币等财物,或者约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租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出租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三)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或者亏损后由他人补偿损失;

      (四)以隐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权或者代理开展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五)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六)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谋取私利;

      (七)监守自盗、暗箱操作或者巧立名目、虚增商业环节,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八)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返还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九)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十)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

      《规定》第八条指出,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二)个人直接或者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三)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或者备案兼职,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利益;

      (四)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规定》第九条指出,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推销金融产品提供帮助;

      (七)因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八)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九)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规定》第十二条指出,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二)用公款支付或者向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转嫁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加重基层负担;

      (五)工作中空喊口号、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机械执行上级部署要求;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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