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芙蓉区东岸街道一家建材企业被罚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9日讯 (通讯员 周清)10月9日上午,芙蓉区东岸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杉木村三组一家名为“湖南明昌建材有限公司”的装修材料软包加工企业内比较凌乱。于是立即联合东岸工商所对其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经检查,该企业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未配备符合国家要求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现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街道安监站随即对现场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并向其普及《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明昌建材行政处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在一周内整改到位。

  接下来,东岸街道将继续开展“强执法,防事故”的专项整治行动,杜绝辖区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辖区安全生产秩序,防范各类隐患的发生。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作者:通讯员 周清】 【编辑:刘树源】
关键词:芙蓉区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