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多次吐槽200万设备“垃圾”,宁乡法院判决删除并赔礼道歉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2月11日讯(记者 林森 通讯员 黄俊峰 周纳)有时我们也会在朋友圈里发发牢骚,但当心吐槽过度会惹上侵犯名誉权的麻纱事!今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微信朋友圈侵犯公司名誉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删除侵害原告公司名誉权的微信图文,并在行业主流门户网站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据悉,该案原告系宁乡某建材设备生产商,被告系上海某建材产品生产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被告购买原告的某型设备,支付了80万元货款后,剩余98万元货款未付。被告于2016年9月18日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图文信息,图中发布了原告生产的设备,文字注明“这一台200万的机器设备放在晒衣服流眼泪”。2016年9月20日,被告第二次发布相关图文微信,图片中清晰可见原告公司名称及图标,文字注明“这是宁乡某公司的设备,一台晒衣服,另一台当垃圾,这就是长沙质量第一的产品!”。2016年10月12日,被告第三次发布相关图文微信,文字注明“花的200万的湖南长沙质量第一的产品在晒衣服,坑爹吗?”。同时,被告还在微信尾部留言:“这质量第一是花钱买的吗?”“坑爹!”“石材界的朋友大家转发起来,这是宁乡某公司的产品,本人被坑了。”“石材认识的帮兄弟转发一下,帮宁乡某公司做一下广告。”

  原告获知上述微信后要求被告删除未果,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发布在微信朋友圈里的图文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删除相关内容,停止对原告名誉的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0万元。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微信朋友圈截图、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表、该设备的运行记录表等证据。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该案原、被告本系石材行业贸易合作伙伴,被告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原告发生意见分歧,本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但被告公然在朋友圈发布图文信息,采用“垃圾”“坑爹”等明显具有贬低含义的文字对原告公司产品质量进行描述,并要求石材行业同行进行转发,其中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未经有关权威部门进行认定,评论方式超出了买卖合同中买方应享有的批评权的合理限度范围,足以给原告的商誉造成影响,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考虑到微信图文信息载体辐射范围的有限性以及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情况,由被告在石材机械行业设备主流门户网站上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的形式消除对原告的影响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宁乡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微信这款网络社交工具软件的使用已越来越普遍,为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丰富的信息交流平台。但微信并非法外之地,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监督。我国的《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都对名誉权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发布了《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规范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等行为。大家在享受互联网社交的便利的同时,也要遵纪守法,遇上冲突纠纷,应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不散布不实言论,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作者:记者 林森 通讯员 黄俊峰 周纳 】 【编辑:曾茜】
关键词:法院 朋友圈 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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