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4种情况不得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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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2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陶琛)今日,湖南高院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该《意见》是湖南高院严格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刑罚执行活动严肃性的一项重要举措。

今日,湖南高院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有关情况。长沙晚报通讯员陶琛摄

       《意见》共20条,主要包括办理工作机制、办案程序事项、监督管理机制和决定作出、工作衔接及收监执行等四个方面内容。《意见》明确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办理,并对刑事案件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步办理作出规定。这是对以往案件办理模式的重大调整,是坚持专门化、专业化方向,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

       《意见》规定了法院不得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刑事审判部门不得移送立案、立案部门不得进行立案的四种情形,包括:被告人、罪犯所患疾病明显不属于或者无证明材料表明可能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罪犯自伤自残或者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明显有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罪犯不进行治疗或者不配合治疗的;有关刑罚执行的法律文书已依法送达的。

       《意见》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启动和决定作出应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以防止不必要的启动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防止只强调病情而忽视罪犯社会危险性的审查情形出现,严防对病情不符合标准或者虽然病情严重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针对案件审查程序,《意见》作出了引导性规定,提倡探索以听证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听证可邀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此外,《意见》对案件办理的监督管理提出更严格要求,在一律组成合议庭研究、提请院庭长监督外,对一些特殊类型案件要求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报上级法院备案审查,以更严格的监督管理,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各项规定落实。

【作者:刘树源】 【编辑:郑湘平】
关键词:法院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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