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男子挪用公司27万余元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18讯(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唐志宇 张琴)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被告人黄某某凭借跟随师父多年所取得的信任,利用负责帮助师父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挪用27万余元货款供个人消费,被发现后逃窜广西七年。日前,被告人黄某某挪用资金案依法开庭,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黄某某曾经是长沙某轮胎公司的销售员。从该公司起步之初就一直尽心尽力工作,踏实勤劳的工作态度和细致出色的业务能力被公司老板看在眼里,并将黄某某当做“徒弟”悉心培养。得到了师父信任的黄某某逐渐负责起长沙地区的所有轮胎销售的发货、收款等业务。

  黄某某挪用资金的行为起源于一次算错账的小事。一次黄某某在收取顾客货款时,少算了几百元。为了补上这个小窟窿,黄某某慢慢利用时间差,从其他货款中进行填补。逐渐,黄某某发现公司的账目管理比较混乱,入账收款时间也不及时,没有专人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管,于是打起了挪用公司货款做点小生意的主意。

  2011年4月至12月,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黄某某先后多次截留公司资金共计27万余元用于个人投资和买房,后因经营不善全部亏损。

  其实,黄某某的师父早已发现其暗地里的行为,但是念在师徒情分没有告发。事后公司发现了该问题,将黄某某辞退并限定其一定时间内归还全部财物。黄某某在四处筹钱偿还了3万多元后,就人间蒸发了。直到2014年,师父多次找不到黄某某,这才选择报警。

  2018年2月26日警方在广西将黄某某抓获到案。在庭审现场,面对检察官的依法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表示没有异议。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7万余元。黄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作者: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唐志宇 张琴】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挪用公款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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