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湖南省高院通报多起“执行不能”案例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21日讯(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欧嘉剑)很多人以为只要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但如果被执行人一贫如洗,无力还债,法院也没办法。今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多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希望大家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

  是不能也,非不为也

  今年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最后一年,湖南法院全力攻坚执行难。今年1至8月,全省法院共执结案件15.47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05.26亿元,分别同比上升57.28%、14.15%。

  同时,全省法院还有不少没有执行到位的执行案件,特别是其中有一类案件是属于法院查证确无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方式结案的案件,简称“执行不能”。

  当法院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义务承受人依法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如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油尽灯枯、人去楼空。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家徒四壁、一贫如洗,甚至基本生活难以保障,法院对这些案件的执行“是不能也,非不为也”。这些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一般通过申请司法救助,对部分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案件当事人予以救济。今年以来,全省法院通过司法救助执行案件困难当事人2888人,司法救助金额3744.5万元。

  发现财产,及时恢复执行

  当然,“执行不能”案件只是暂时性结案,法院并不会束之高阁,放任不管,而是进行动态管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执行。今年以来,全省法院积极开展终本案件专项清理,对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终本案件执行4.01万件,执行到位89亿余元。

  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谭某某申请执行方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6日,方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上聋哑人谭某,造成谭某重伤一级、二级伤残。在之后的治疗过程中,谭某治疗费高达数十万元,期间除方某家属代为支付了医疗费48033元,方某再无力赔偿。经法院判决,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谭某各项损失120万余元。因在关押期间方某被确诊为胃癌,暂予监外执行。判决生效后,方某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谭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瘫痪,家庭负担重,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 执行过程

  立案后,平江县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方某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又通过四次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方某为胃癌患者,且系精准扶贫户,确无履行能力。谭某的儿子表示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驾驶的摩托车未买任何保险,且被执行人是精准扶贫户、癌症患者,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杨某某与李某某、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等5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等5人各项损失共计199825元及相应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等5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开福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

  二、执行过程

  开福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17年9月11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黄某某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李某某名下共有银行存款46555.48元,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执行法院还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4月18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作出限制消费令等惩戒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执行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三、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执行法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部分财产,又向相关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适用限制消费等措施。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三:张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月18日,被执行人刘某某承建了两个门面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其雇工用吊机吊砖时,一块红砖砸到从建房工地经过的张某头上,致使张某受伤。2012年2月16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赔偿张某132318.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张某的申请,该案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二、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隆回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上门执行,截止2013年8月6日被执行人刘某某通过东拼西凑共向张某履行了25000元。2013年12月被执行人刘某某因病死亡,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无法执行到位。2015年5月执行法院为申请执行人张某司法救助金3万元。2017年7月申请执行人张某因家庭十分困难,还需康复治疗,再次申请司法救助金,执行法院又为张某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2014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领取司法救助金后,同意本案结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村里系低保户,确无履行执行能力。后因去世后无遗产可执行。鉴于申请执行人因伤花费巨额治疗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执行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司法救助6万元后,裁定终结执行。

  案例四:张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受雇于王某某为被执行人黄某某房屋搁预制板时,不慎失足从高处坠伤。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湘018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50508.51元,被执行人黄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1501.22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王某某赔偿张某某精神抚慰金10500元,黄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元。因被执行人黄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001.22元。

  二、执行过程

  案件受理后,浏阳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浏阳市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信息,均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据此,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黄某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面向社会及其附近社区、村组张贴过失信公告。执行人员多次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组了解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情况,并与村组干部共同上门给家属做过协调工作。在穷尽上述执行措施后,浏阳市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被执行人仍长期在外务工,经多次上门查找被执行人,均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2018年5月25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再次在镇政府召开协调会,并邀请了当地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到场监督。经基层组织协调配合,被执行人父亲主动到镇上参与协调并发表意见,同意代为履行1万元案款。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所做的工作表示认同。

  三、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执行法院借助基层村镇组织及当地有关人士的力量,协助化解矛盾。邀请人大代表见证执行,便于其现场了解法院的执行情况。联合媒体对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行专题报道,让社会公众理解什么是执行不能。通过阳光执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有助于民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监督规范执行行为。

  案例五: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申请执行戴某某等4人金融借款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6日,被执行人戴某刚、唐某夫妇以个人家居消费为由向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慈利支行借款70万元,并由被执行人戴某刚的父亲戴某华、母亲杨某某以其名下位于慈利县零阳镇琵琶村1组的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后,被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调解结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工商银行慈利支行向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立案执行。2017年3月24日,慈利县法院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依法进行网络执行查控和传统查询,依法对四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除前抵押房屋、被执行人戴某华有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外,其余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公司登记、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10月16日,慈利县法院委托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并于2018年1月29日队该套房产进行网络拍卖,但该套房产经过一拍、二拍程序,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慈利县法院依法又启动变卖程序,仍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2018年8月16日,慈利县法院依法解除对该套抵押房产的查封。由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慈利法院拟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虽然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可供执行,但经拍卖、变卖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又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形成本案的“执行不能”。所以,抵押物在变现的过程中也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案就是因为抵押财产无法变现,抵押贷款看似万无一失,实际上隐藏的抵押物不能处置的市场风险却非常大。

【作者: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欧嘉剑】 【编辑:易隽】
关键词:执行不力 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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