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男子持气枪抢劫1558元 换来10年有期徒刑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刘慧群)邓某某在失去工作后,竟然采取持气枪威胁他人的方式抢劫钱财。近日,由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邓某某抢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作案工具枪支予以没收。

  2019年下半年,在长沙打工的邓某某在网上购买枪支散件和6发钢珠子弹,然后自己将枪支组装好。2020年2月初,邓某某失去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的他迫于房贷压力,动起了抢劫他人钱财的心思。

  邓某某把抢劫对象瞄准了失足女,今年2月20日,邓某某按照和一失足女黄某的约定来到了天心区某酒店房间门口,邓某某进入房间后直接从衣服口袋内掏出枪支,威胁黄某拿出钱来。由于黄某没带现金,邓某某强迫黄某微信转账了158元,邓某某收到钱后马上要黄某把付款记录删掉,便离开了现场。黄某随后报警。

  邓某某出酒店后,并没有就此收手,当晚21时许他又打车到长沙市雨花区一酒店找另一预约的失足女罗某。在酒店房间内,邓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抢劫了1400元。邓某某走出房间后,罗某立即给酒店前台打电话。酒店保安在大厅拦截邓某某,但没有拦住。

  今年2月21日,公安民警通过摸排抓获邓某某,并从邓某某租住处的床垫下查获黑色铁制枪型物1把、现金人民币1341元。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他家人也代为退赔两被害人的损失。“我去抢劫的时候枪没有打开保险,也没有击发过,最主要的目的是用来吓唬人的。”邓某某供述说。

  经鉴定,邓某某持有的枪型物为自制气枪,具备以高压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检察官介绍:尽管邓某某抢得被害人钱财合计只有1558元,但由于他采取的是持枪威胁被害人的方法,他的行为既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严重的威胁,行为性质恶劣,持枪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因此,他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作者: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刘慧群】 【编辑:易隽】
关键词:枪支 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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