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法院判了

相链区块链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李思尘)许多企业由于业务或战略需要,选择开设分公司,若分公司注销,遗留的债务由谁来承担?近日,宁乡市法院蓝月谷法庭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2021年9月,供货方A棚业公司与采购方B工程公司宁乡分公司签订《订购及安装合同》,涉及8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大棚供应与安装。合同签订后,B工程公司宁乡分公司至今共计支付A棚业公司32万元。项目于2022年1月完工,同年2月通过验收,后双方确认余欠款项20.9万元,但上述款项B工程公司宁乡分公司至今未付。经查明,B工程公司宁乡分公司已于2023年10月注销。

  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A棚业公司与B工程公司宁乡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虽B工程公司宁乡分公司已注销,但其作为B工程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即B工程公司承担。于是,法院依法判决B工程公司支付剩余价款20.9万余元。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当分公司注销后,应由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分公司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作者:黄能 李思尘】 【编辑:肖彪】
关键词:债务 宁乡法院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