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借款20万元,离婚后前妻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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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配偶婚内单方面借款,离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相关案件,厘清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020年2月,陈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向朋友黄某借款20万元,当时未签订借条。借款后陈某偿还部分款项,2022年12月,双方经协商对账,陈某补签《借款及还款承诺书》,确认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情况,并约定还款计划。然而陈某逾期未还,黄某多次催要无果,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及其前妻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与刘某于2017年3月登记结婚,2020年9月离婚,案涉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借款时陈某担任某公司股东。但法院认为,刘某未接收过案涉借款,《借款及还款承诺书》仅有陈某签字且事后未获刘某追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非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驳回黄某要求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判决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黄某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刘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黄某表示,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为陈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甚至成为“共同借款人”,表明其知悉并参与公司经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他还提交离婚协议书,拟证明陈某与刘某存在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嫌疑。刘某则辩称对借款毫不知情,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属陈某个人借款。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案涉借款虽然发生在陈某、刘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但黄某提交的证据仍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用于陈某、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遂驳回黄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通常依照三个标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作者:黄能】 【编辑:杨倩杰】
关键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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