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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检法联合出台《会议纪要》从严惩治醉驾

敲黑板 12种醉驾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12种不得适用缓刑的醉驾情形

      ●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长沙晚报3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陶琛)3月31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有关情况。《会议纪要》的出台旨在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

      《会议纪要》共15条,包括酒精含量的认定规则和送检程序、案件取证标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从重和从轻处罚情形、加强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内容,对醉驾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以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醉驾”刑事案件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突出问题作出了详细、明确规定。

      酒精测试前故意饮酒或逃避血检,将对驾驶人立案侦查

      《会议纪要》提出,对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 ,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的司机,均应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不一致的, 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如果驾驶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被查获,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测试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此外,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驾驶人在抽取血样前脱逃,无法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应当以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为依据对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12种醉驾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会议纪要》明确了12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如果没有“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情形且认罪悔罪,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驾将被从重处罚,强令他人醉驾以共犯论处

      《会议纪要》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共同犯罪应当慎重,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共犯论处。

      《会议纪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办理,综合发挥办案、监督和参与社会治理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的发生,完善醉酒驾驶机动车综合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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