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珩户: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8〕政国土字第1278号文件批准,征收长沙县㮾梨街道龙华村、大园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39.9740公顷作为长沙县(经开区)2016年度国土资源部批准城市建设用地(二十三)项目用地。长沙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5日发布了长沙县(经开区)2016年度国土资源部批准城市建设用地(二十三)中地块四、五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第39号),规定了具体征地范围及登记期限;长沙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5日及2020年9月29日分别核发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经前期调查核实,你户房屋建筑面积496.2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298.48平方米)在本次腾地范围之内。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县政发〔2019〕5号)等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核算你户房屋补偿费272140元,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211921元,购房补助费597713元,房屋搬迁补助费5970元(补两次),房屋过渡补助费71635元(补24个月),住宅房屋室外设施补偿费64000元,生产用房补偿费19000元,合计1242379元,已进行张榜公示,并已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专户储存。
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已过,你户拒不腾地,我局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五条、《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责令你户在收到本限期腾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事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并腾出上述土地,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户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