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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让司法为民更有温度(知行录)

      余宏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少捕慎诉慎押”已由刑事司法理念正式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是时代所需、民众之盼、司法大势所趋,充分彰显了司法温度,有助于减少对立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实践中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从更新理念、严把关口、建章立制等方面入手,努力实现常态长效。

      重塑思维理念,破除路径依赖。当前,刑事犯罪生态已发生重大变化,但查处刑事犯罪的理念及办案方式尚未完全调整过来,“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要摒弃“构罪即捕”的惯性思维。破除“有罪推定”“羁押惩罚”和“以捕代侦”意识,把“构罪必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惯例做法转到“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模式上来,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核心,严格控制逮捕羁押措施的适用,坚持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要扭转“口供至上”的传统观念。强力打破以口供为中心获得补强证据的思维定式,更好地发挥科学证据在定案中的作用,运用技术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推动刑事证明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要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理念。尽可能减少审前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减少非必要、不适当的未决羁押,避免羁押强制措施滥用、误用,使非羁押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常态化,确保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严把重点关口,强化政策落实。首先要把好案件入口关。明确非羁押诉讼案件适用标准、案件范围和提捕条件,加大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力度,从源头避免部分案件不当进入逮捕环节;充分发挥检察官提前介入审查把关作用,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提出是否需要报捕建议,推动轻微刑事案件捕前过滤分流。其次要把好逮捕审查关。根据罪行轻重、是否认罪认罚、特殊群体等考量因素,制定更具针对性的逮捕社会危险性标准,明确逮捕条件证据要求,督促和引导侦查机关在收集定罪量刑证据的同时,注重收集并移送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证据,积极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推动构建“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新格局。再次要把好审查起诉关。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结合公共利益、刑事政策等多个方面,确立诉与不诉的考量因素与操作标准,综合运用起诉替代措施,通过依法合理适用不起诉充分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提升司法能力和办案效果。然后要把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关。要在少捕的基础上,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统一实质审查标准,合理设置审查范围,细化情势变化审查,全面规范羁押持续时间、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及时变更、撤销非必要的羁押,尽量缩短审前羁押期限,减少审前羁押人数,推动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重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常态化运作。

      完善机制建设,促进常态长效。要完善优化衔接配合机制。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刑事诉讼各环节,需强化各政法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定期会商、联席会议、衔接配合等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沟通协作,定期通报重大复杂案件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确保程序衔接流转畅通。要探索建立配套保障机制。保障非羁押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是确保诉前羁押率能在合理区间运行的重要方面,需健全完善不捕不诉的风险评估、防控和诉讼保障机制,强化精细化审查,加强动态跟踪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构建起非羁押诉讼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完善的防控体系。要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不捕不诉自由裁量权大,容易滋生司法腐败问题,要确保量刑建议精准,需构建司法办案全流程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廉政警示教育、执法司法监督、司法责任制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杜绝办案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问题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者系雨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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