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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公布,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对特困人员等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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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1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徐媛 通讯员 欧阳振华)4日,记者从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按年度缴纳居民医保费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实施办法》明确,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

      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省永久居留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各类人员具体参保途经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完善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每年7月底前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全省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居民应当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居民医保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原则上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

      “落实困难人员参保分类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给予50%的资助。

      根据《实施办法》,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具体标准根据测算情况合理确定。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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