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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

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

      长沙晚报8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俊) 8月13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随之,“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这一话题冲上网络热搜。

      15日,记者采访了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现在,在长沙的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应准备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该负责人介绍,等民政部颁布和施行相关文件后,长沙将会出台进一步的实施措施。

      结婚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对此网友持不同意见

      草案对于婚姻登记中所需出具的证件要求进行了修改,取消了需出示户口簿的要求,以倡导婚姻自由。

      按照草案,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而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明确,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除这两项外,还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的证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网友们对此持不同意见。有的网友认为此举是对个人意志的支持,程序的简化是一项积极的变革,将提升市民的体验感和结婚意愿。

      还有的网友担心会削弱家长的监督作用,且存在身份认证困难等问题;担忧年轻人未经深思熟虑便作出结婚决定,从而导致婚姻质量下降等等。

      取消婚姻登记地域管辖规定,细化“离婚冷静期”规定

      近年来,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已逐步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进行了修正。去年,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

      目前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取消了对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规定的材料,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草案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同时,草案第十七条明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公众可通过三种方式向民政部反馈意见

      根据民政部要求,《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当前进行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点击《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zbhunyin@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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