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已经迁回农村的外嫁女是否该享受本村村民平等权益?
2019-08-24 22:46:48
我是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春华组的村民,今年45岁,1997年毕业,1998年把户口迁到长沙市,99年结婚,丈夫是邵阳农村人,我的户口一直在长沙市挂靠,无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2012年我的父亲去世,不久我发现自己得了尿毒症,几年来一直透析维持。2016年4月我因投靠父母将我和女儿户口迁回春华组,同时期迁回本村组的共计16人。2018年底,因为政府修建水利工程征用我们组上部分集体土地产生了征地款,关于征地款的分配,一直有争议无法分配。2019年3月长沙县农办出台一个通知,对于2016年迁回本组的16人要进行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同期迁回的男性毫无异议给予确认,对同期迁回户口出嫁的几个出嫁女必须要村民投票才能确认,村民对于这样有损自己利益自然不会同意。我咨询了很多法律人士认为我的户口在本村就应该享有平等权利,然后又到了乡镇和县里的农办,县市妇联,都不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我想问一下,长沙县农办的试行通知是不是比国家法律还要大?户口本和身份证写得清清楚楚我就是本村村民,为什么还要别人确认我的身份?女人怎么就该低人一等成为二等公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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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问政直通车 2019-09-23 16:08:17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由长沙县春华镇农办张海旭同志核实处理,于2019年9月6日通过电话方式向您作了如下回复: 经调查核实,您系春华组村民章萍,于1998年将户口迁到长沙市,1999年结婚居住在长沙市河西,于2016年户籍改革后章萍将本人及她女儿的户口从长沙市迁回娘家武塘村春华组。该户三个女儿无儿子,而且都已结婚外嫁。由于章萍在迁回户口前娘家妹妹章莹离婚将章莹及章莹的女儿王悦容户口登记在娘家。由于村民自治组级对无儿子只有女儿的家庭外嫁女的组级自然资源及集体经济的分配认可需通过组级户主大会民主决策,组上只能认可章莹母女。在2019年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界定时,章萍既属于非农户口转入,又属于外嫁女,根据《长沙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中第三大点第(五)小点规定:符合现行的户籍投靠政策,户籍制度改革后基准日前,其他组织成员依法登记为本组织所在地常住户籍人员;九十年代以买户口形式进行“农转非”,在基准日前户籍已迁回原组织人员;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毕业生,在1998年(含1998年)后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在基准日前户籍已迁回原组织人员;需进行民主决策予以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对于章萍及她女儿的成员资格界定事项组级户主大会当时不能通过,联片村干部褚国良村主任提出建议要她采取上户签字的形式,只要80%的户主通过就可以确员。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