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数字报 社长、总编辑:洪孟春 晚报热线:82220000 我要纠错 注册   登录
长沙晚报网 数字报 版面导航 日 星期 出版 前一天 后一天
返回版面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长芙行执强执字〔2025〕韭菜园002号

      当事人: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路251-1号(长沙市芙蓉区晨晨优乐果店)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

      因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路251-1号(长沙市芙蓉区晨晨优乐果店)进行违法建设,经规划部门鉴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3年10月14日在《潇湘晨报》发布了关于《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公告,责令你于见到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报,并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由于你未自行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拆除义务,本局于2024年5月21日在《长沙晚报》发布了关于《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要求你于催告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申报,并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现催告期已满,你仍未自行拆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和《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的规定,决定于2025年5月15日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你在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路251-1号(长沙市芙蓉区晨晨优乐果店)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14日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