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二、废止《长沙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1999年10月28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