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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函

      湖南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本府于2021年12月1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2021)望府决字第0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返还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款人民币38535000元及从2013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的利息18217260.69元,共计人民币56752260.69元(从2021年7月8日至该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款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按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5年期以上基准利率另行计算)。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望城区政府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方式:长沙市望城区商务局0731-88085450/13787158811)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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