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良好生态环境是乡村的发展优势和宝贵财富,也是实现乡村生态价值转换的坚实基底。生态产品作为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物质和服务,其价值实现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赋能乡村振兴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笔者认为,生态产品“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等“四难”问题仍然存在,可从以下几方面健全完善相关机制:
一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协同参与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一项理论性强、政策性强、操作性强的系统工程,应从实际出发,推动制度创新、试点实践和政策制定。政府层面,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提出“科学合理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其出台标志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已完成。但分领域细化实施方案仍未完善,应完善并形成贯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全过程的政策合力。市场层面,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借鉴福建南平、浙江丽水等地试点经验,建立科学评估体系和交易平台。同时,可以拓宽参与渠道,增进各方协同合作,共同助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二是“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价值显性化”的融合发展机制。根据生态资源禀赋,培育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等低碳、零碳、负碳特色产业,借助先进技术推动生态产品向精深加工、高附加值、全产业链方向迈进,促进生态产业化。摒弃传统生产方式,大力推广有机种植、生态养殖等,减少化肥、农药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使生态产业更加生态化,如获评“第四届全球最佳减贫案例”的贵州从江稻鱼鸭复合系统,秉持绿色生态理念,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实施品牌战略,打造生态产品地域特色品牌,使生态产品的价值更加有形和显性化,如云南“普洱咖啡”、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的“湖州湖蟹”等。
三是“保护者受益、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激励约束机制。现实中存在生态环境保护者未获得合理回报、受益者未支付足够费用、破坏者未付出相应代价、受害者未获得应有赔偿等情况。生态产品受益主体不明确,产权边界模糊、所有者缺位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收益分配不均。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者,应构建多元受益渠道,如设立生态保护专项奖励基金,对在植树造林、水土气保护等方面成效显著的主体给予奖励。对于受益者,明确生态产品付费标准与范围,依据生态资源的稀缺性、使用量以及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制定阶梯式收费制度。针对破坏者,责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破坏者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在相关领域的经营活动等。
四是“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要不断巩固和完善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积极作用。财政纵向补偿方面,建立“生态绩效-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根据农村生态保护的实际投入和贡献,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助力农村开展生态保护、环境修复等工作。地区间横向补偿方面,通过产业合作、技术援助等方式,鼓励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市场机制补偿方面,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对提供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产品的农户给予生态补偿,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五是“产品增值、农民增收、产业增效”的价值实现机制。深度挖掘生态产品价值,精准定位特色农产品、乡村手工艺品等,充分释放其文化内涵;促进生态产品与旅游、文化等产业深度融合,开发乡村旅游、农事体验等项目,利用品牌效应提升附加值。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以入股等形式参与产业发展,通过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获取收益,实现增收。拓展多元销售渠道,依托线上电商平台、线下展销会等,扩大市场份额。同时,大力培养专业人才,鼓励人才返乡创业,加强产学研合作,为生态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实现产业增效,助力乡村振兴。
〔作者系中共芙蓉区委党校副校长;本文为长沙市社科联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长沙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赋能乡村振兴研究”(2025CSSKKT342)阶段性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