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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会展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术语解释】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支持发展、服务保障、规范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工业、农业、贸易、投资、科技、旅游、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物流等领域发展的现代服务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通过举办会议、展览等,为参与者提供交流合作、展示推介、商务洽谈、现场体验等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会展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数字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构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生态体系。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会展产业链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工作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解决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物流与口岸、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 会展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发展动态研究、服务规范制定、会展业务培训,促进行业交流合作,调解会展活动纠纷,引导会员规范经营,推动行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第二章 支持和发展

      第七条【资金扶持】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会展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产业会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园区应当支持培育、引进与工程机械、新材料、汽车、现代金融、数字产业、智能产业、新能源、大健康、人工智能、量子科技、基因技术等契合度高、支撑作用明显的会展活动,提高产业发展能级,服务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城市服务保障机制,扩大开放合作,发挥品牌效应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人才培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展业人才培养、引进与激励机制。

      鼓励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与会展企业合作,建立会展实训基地,培养会展人才。

      第十条【市场化】 鼓励会展企业通过模式创新、人才引进、战略合作等方式,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会展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本市会展产业,鼓励金融机构拓宽信贷渠道,优化服务方式,为会展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办展退出机制,举办的会展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购买服务,推行市场化运作。

      第十一条【国际化】 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企业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

      鼓励境内外机构在本市举办国际会展活动,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展品通关、金融服务、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会展企业加入国际会展行业组织,取得国际认证,举办境外会展活动,开拓国际市场。

      第十二条【数字化】 鼓励会展企业运用互联网和现代数字技术,开展数字化服务、管理、运营和新媒体营销等举措,推动线上线下有机融合,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发展新兴会展业态。

      支持会展场馆数字化建设,提升场馆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绿色化】 发展绿色会展,制定绿色会展相关规范,推行场馆绿色低碳运营,推动绿色设计、搭建、展出和服务,推广简约化、低碳化、模块化环保展台,推进会展活动物料回收利用。

      第十四条【融合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会展与商贸、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融合发展,深化资源共享,扩大会展溢出效应。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十五条【基础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型会展活动综合保障和分级响应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会展活动报批备案、安全生产、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市场监管、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通关便利、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工作,保障重大会展活动有序实施。

      第十六条【政务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开设服务窗口,统一办理与会展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建立多部门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会展活动举办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停车区域设置】 会展活动期间,活动举办方和举办场所管理者应当充分协调,利用自有以及周边的可停车场地。如停车场地仍不能满足活动需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周边道路情况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区域。

      第十八条【价格监督】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监督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提升服务质量,规范收费行为,降低办展办会和参展参会成本。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支持会展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保护会展名称、标识等无形资产。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举办单位应当协助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条【会展统计】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部门建立会展业统计制度,分析会展数据,发布会展业年度报告。

      会展业有关企业和机构应当配合做好会展统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三新保障】政府服务和保障等工作应当适应会展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发展的需要,提高保障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规范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名称规范】 会展活动的名称、标识、主题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举办单位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时,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本市鼓励举办单位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会展活动名称等无形资产。

      第二十三条【安全责任】 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会展活动安全责任,与场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参展单位和服务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履行安全责任,配合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会展搭建活动应当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会展搭建活动提供设计和施工服务的单位,依法需要具备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第二十四条【会展秩序】 举办单位应当加强会展现场的管理和秩序维护,保护会展各方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举办单位对会展现场的管理,不得扰乱会展秩序。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在会展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二)展示和展销伪劣、不符合节能以及环保标准、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进行低俗化、庸俗化演艺;

      (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扶持补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约谈教育】 会展业主管部门发现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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