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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网红短视频 MCN机构被判赔偿6万元

      长沙晚报4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郭兴娟)近年来,短视频迅猛发展;与此同时,短视频侵权也时有发生,一些热衷于坐享其成的机构与人员,直接做起了“内容搬运工”。为了逃避监管凸显逼真度,甚至直接将账户注册冒充成创作者本人。17日,天心区法院通报一起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搬运他人短视频的MCN机构被判赔偿6万元。

      网红抖音账号和短视频被搬运

      MCN是指多频道网络(Multi-Channel Network,MCN),是与内容创作者合作或直接生产各种独特内容的经营体,并在发布内容的网络平台上执行业务和营销功能,为网红和自媒体提供内容策划制作、宣传推广、粉丝管理、签约代理等各类服务。目前,超九成网红都有签约的MCN机构。据初步统计,几家头部的网站平台,拥有1000万以上粉丝的账号,大约有40%都是由MCN机构签约的。

      原告王女士在抖音平台上注册了账号,发布其个人家庭生活的一些有创意的短视频,目前拥有近700万粉丝。她的视频走红后,哔哩哔哩平台上也出现了一个同样的账号名,不仅使用同样的头像,账号中还原样搬运了王女士在抖音平台上分享的20余个短视频。

      经查,该涉案账号注册人为杜某,绑定的MCN机构为被告长沙某文化公司。双方通过《账号权属确认函》约定:“注册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公司,公司应对账号项下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王女士遂将MCN公司(长沙某文化公司)起诉至天心区法院。

      “搬运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发布短视频的账号名称与原告姓名一致,账号头像与视频出镜人原告一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原告为涉案短视频的制作者。原告对通过自己账号发布的、以自己为主角创作的短视频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哔哩哔哩平台涉案账号发布原告的短视频作品,侵害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庭审前,涉案账户中短视频已删除下架、账号名称及头像均已更改。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0元。目前此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魏立宇表示,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不符合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属于录像制品,二者均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自媒体、MCN机构成为通过擅自搬运、剪辑、传播他人内容牟利的“剪刀手”“搬运工”。长此以往,不但直接损害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更会破坏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和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为此,法院将通过严惩侵权行为,进一步保护原创者的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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