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普惠金融作为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在助力乡村振兴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与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相区别,普惠金融是以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的模式开展,属于政策引领下的市场化、开发式的金融扶助方式,旨在激发金融弱势群体的内在潜力,属于造血式扶持。正由于普惠金融“扶助”角色的定位,要形成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离不开政府引导和各项促进措施的有效建立。当前,普惠金融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未来应在承继原有普惠金融发展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围绕解决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堵点问题,从以下四个方面升级各类促进措施。
一是优化政府创业担保基金设置与效能。根据相关规定,返乡创业农民工等9类人员属于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由于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总规模与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成正相关关系,因此要发挥好担保基金撬动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规模效应,应当关注担保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健全贷款基金持续补充机制。目前,创业担保基金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各地财政相差较大,应探索构建中央财政平衡不同地区担保基金差异的措施,或奖或补以弥合地区差异,发挥中央财政的调节作用。
二是扩大农村贷款合格担保品范围。《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实施,为农村贷款合格担保品的探索打开了新思路。根据202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需要申请商业性贷款时,集体经营性财产股权质押成为合法担保品已无法律障碍。今年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正是积极探索质量品牌、荣誉等纳入增信方式的范例。未来长沙各区县(市)应立足本地,进一步探索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农业商标、农业保险保单、农产品订单、应收账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作为抵质押品的法律规则,丰富增信方式,为立法贡献长沙智慧。
三是持续推进农村信用法治建设。农村信用法治建设是社会信用建设的薄弱环节,目前仍存在很多信用空白户。农村信用信息的归集与整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各级地方政府、司法系统、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通力合作,实现信息共享。我国于2019年开始试点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信用县的创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户信用建档步入快车道。应积极推广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类建档的做法,针对农户,可以农村金融机构为实施主体,在乡镇、村组的支持下,根据长沙各县域内人口分布、经济发展、金融服务需求特征,因地制宜采取走村入户“建档-授信-评级”的主动授信与“整村批发式授信”相结合的模式,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当地人民银行与县政府签署共同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合作备忘录,与工商、税务、不动产登记、司法、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孤岛,畅通信用信息收集渠道,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发展,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清除障碍。
四是通过农业生产托管畅通农户与金融机构沟通渠道。《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提到要“推广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托管综合金融保险服务模式” 。通过生产托管组织,将原有的生产、销售托管升级为生产、销售、信用,能有效地将小农户与金融机构链接起来,扩大金融覆盖面、增强可获得性、丰富金融产品。托管组织可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目前有关银行已开发“托管贷”产品。从地方实践来看,有的地方保险公司已经为参与农业生产托管的农户等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推出了玉米价格保险、高粱(杂粮)产量保险、农机综合保险(车辆)、农机综合保险(人员)等保险产品。这些经验可以推广适用。以农业保险为支点,带动以保单为质押的支农贷款发放,借助农产品期货市场分散价格保险风险的功能,推广“保险+期货”形式的农民种植收入保险,改变以往单一的金融服务模式,建立覆盖农业生产全链条,不断扩大“保险+信贷”“保险+期货”跨界综合金融服务面,惠及更多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