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靓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任务要求。改革与法治相伴而生、相辅相成,改革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
自1982年以来,长沙市先后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已超过200件,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基层治理等各个领域。近年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长沙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夯实立法基础,提升立法能力,推进立法实践,用法治保障现代化建设蹄疾步稳。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笔者认为,我们应在工作中突出“三个坚持”,以更高水平地方立法护航中国式现代化的长沙实践。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始终
坚持党的领导,是地方立法的根本原则。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其一,党领导立法的目的,在于以法治方式引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全方位发展,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地方立法必须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依据和主要内容,切实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法规。其二,事关全局的立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立法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是立法决策的制度性信息来源。五年立法规划的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拟订都应报请市委批准,人民群众关于立法的意愿和呼声、对现有体制或者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调整等,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其三,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分歧应当及时请示市委。对于一些较为重大的冲突与分歧,应报请市委研究并提出指导意见,以整合利益、增强团结、凝聚共识。
坚持充分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地方立法的基本遵循。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是在立法选题上问需于民。在制定立法规划、拟定立法计划以及启动具体立法项目之前,认真听取代表委员、政府部门、专委会和专家“智囊团”的意见建议,加大公众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与立法,使立法选题贴合民意、反映民情、汇集民智。二是在立法进程中问计于民。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持续优化立法调研、座谈、咨询、评估、论证和听证等程序机制,扎实推进人大代表联络站迭代升级,继续抓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长沙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不断健全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努力完善地方立法协商机制,以最大诚意、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吸纳人民群众关于地方立法的意见建议。三是在法规实施后问效于民。解读好法规内容,编写好法规释义,落实好法规评估。客观检验立法质量,及时掌握实施效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将相关内容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依据,确保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夯实全民守法的坚实基础。
坚持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以立法护航改革和助力发展,是地方立法的目标任务。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聚焦社会所需、群众所盼、执法所难的领域,确保改革和法治良性互动。一是通过立法工作巩固改革实践成果。在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针对实践取得的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以及经过实践检验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提升改革成果的法治化水平。二是依照法定授权保障改革实践探索。对全面推行条件不够成熟、需要授权试点先行探索的改革,应严格依法作出授权决定,确保相关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有序推进。根据授权要求及时了解改革情况和总结改革经验,统筹安排相关立法工作,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三是对照改革实践推动法规立改废释。对于研究改革方案或改革措施时遇到的涉法问题,应同步考虑立法需求,研究提出立法建议。对于被实践证明不能适应改革要求或高质量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举措顺利推进。
(作者系中共长沙市委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