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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被自己的车溜车撞死 保险该赔吗

      长沙晚报12月2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为强化交通事故司法保护,推动文明交通共识形成,湖南高院集中发布6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多种常见交通场景与法律争议焦点,其中驾驶人自身过错致死案颇具警示意义。该案中,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斜坡地段时临时停车,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便下车与他人交谈,其间发现车辆往后滑行,情急之下前往车辆尾部阻挡,不幸被本车碰撞当场死亡。公安交管部门经调查认定,陈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是事故全部原因,需承担全部责任。尽管其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陈某某作为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范畴,且其既是受害人也是侵权人,根据不可“自己对自己侵权”原则,驳回其近亲属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理赔诉求。

      其他案例同样不乏针对性: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引发事故,法院认定该情形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驾驶人追偿;未成年人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人损害,监护人因未尽监护与车辆保管义务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道路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有效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导致行人受伤需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年检合格后,事发时检测制动系统不合格,法院认定不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得免责;网约车因交通事故停运产生的合理损失,由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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