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融中心专项扶持政策出台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22日讯(湘江早报 记者 刘霞)近日,记者从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获悉,新区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快湖南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入驻湖南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提供发展支持、开业奖励、办公奖励、人才奖励和运营奖励,以推动湖南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新区金融产业聚集发展。

 
        今年8月,省委相关会议明确提出湖南金融中心定位为湖南省唯一的省级金融中心,湖南湘江新区迅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指示,先后成立了以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湖南金融中心领导小组,同时开展片区规划设计征集,目前已进入实质性阶段。
 

        意见明确了湖南金融中心的定位——该中心将按照政府主导、全业态集聚的要求推进规划建设和运营,努力建设成为立足湖南、辐射中西部的区域性金融中心。意见的适用区域范围为北至北二环线,南至潇湘嘴,东至湘江,西至银杉路,面积约6.7平方公里的湖南金融中心全域。适用对象为新在湖南金融中心商事登记并实际营业的持牌金融机构和非持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意见指出奖励措施包括发展支持、开业奖励、办公奖励(含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奖励、购房奖励、租房奖励和装修奖励)、人才奖励和运营奖励,奖励资金由新区财政与岳麓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摊。其中,记者发现,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给予开业奖励中,最高的全国性持牌金融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意见对购地自建(或委托代理)办公用房、对购买办公用房、租赁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分别有具体的扶持标准。对金融机构引进的人才给予相应的税收、住房等奖励。同时,意见指出,对入驻湖南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新区在投融资合作、业务拓展、改革创新、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等方面予以支持,为金融机构争取国家、省、市支持政策提供便利。
 

        “支持力度大、覆盖范围广,相当有吸引力。”一位业内人士评析,此意见的发布有利于金融产业的聚集于湖南湘江新区,加速湖南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附件: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湖南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推进湖南金融中心(湖南湘江新区滨江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湖南湘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金融产业集聚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湖南金融中心定位为湖南省唯一的省级金融中心,按照政府主导、全业态集聚的要求推进规划建设和运营,努力建设成为立足湖南、辐射中西部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第三条  本意见可与国家、湖南省、长沙市颁布的有关金融产业支持政策叠加执行;本意见与《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核心区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新管发〔2014〕6号)、《岳麓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岳政发〔2015〕10号)不叠加执行。

       第四条  本意见奖励措施包括发展支持、开业奖励、办公奖励(含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奖励、购房奖励、租房奖励和装修奖励)、人才奖励和运营奖励,奖励资金由新区财政与岳麓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摊。

        第五条   本意见适用区域范围为北至北二环线,南至潇湘嘴,东至湘江,西至银杉路,面积约6.7平方公里的湖南金融中心全域。

        第六条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新在湖南金融中心商事登记并实际营业的持牌金融机构和非持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持牌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

       非持牌金融机构指经新区管委会、岳麓区政府共同认定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要素交易市场、交易中心等新兴金融机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中心、结算中心、数据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票据中心、信用卡中心、金融机构商协会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及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总部分为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地方分支机构三类:
     (一)全国总部指业务范围涵盖全国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独立法人;
     (二)区域总部指直接隶属于法人金融机构且业务范围涵盖全省及以上的分支机构(含直接隶属于一级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中心、研究中心等);
     (三)地方分支机构指隶属于金融机构区域总部且业务范围涵盖全市(或新区)及以上的二级分支机构。

       第七条  对入驻湖南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新区在投融资合作、业务拓展、改革创新、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等方面予以支持,为金融机构争取国家、省、市支持政策提供便利。

       第八条  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给予开业奖励。
     (一)对新入驻的持牌金融机构,按照在湖南金融中心商事登记之日起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非独立法人机构按2年内实到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地方分支机构的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1000万元和300万元。
     (二)对新入驻的非持牌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达到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4000平方米的,在开业运营后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一)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办公用房的,对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地方分支机构分别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1800元/平方米、1300元/平方米、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多家金融机构总部联合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办公用房的,按各金融机构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参照第九条第一款执行。
        (三)本条涉及的奖励资金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分两阶段支付,项目正式开工建设达到正负零后支付50%;项目开业运营后支付余下的部分,以新区管委会、岳麓区政府共同核定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计算第二阶段应支付的奖励金额。

        第十条   对购买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一)购买办公用房用于自主经营的,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地方分支机构分别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1800元/平方米、1300元/平方米、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二)相关奖励在金融机构开业运营后兑现。在已享受本意见第九条的项目内购买办公用房的,不再重复适用本条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租赁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一)租赁办公用房用于自主经营的,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奖励,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地方分支机构分别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年5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按统一标准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奖励。
     (二)相关奖励在金融机构开业运营后兑现。在已享受本意见第九条、第十条奖励政策的项目内租赁办公用房的,不再重复适用本条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金融机构引进的人才给予奖励。
     (一)金融机构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自金融机构在湖南金融中心商事登记之日起5年内,其年度税前工资薪酬3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税前工资薪酬的6%予以奖励。
     (二)金融机构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自金融机构在湖南金融中心商事登记之日起5年内在新区购买自用住房的,按购房总价(不含税费)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限一套住房享受奖励。
    (三)新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为金融机构总部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家属的落户、子女入学、就医和申报国家、省、市和新区人才奖励提供便利。
     (四)金融机构引进的人才,符合《湖南湘江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扶持办法(试行)》(湘新发〔2016〕22号)认定条件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对金融机构运营给予奖励。
     (一)新入驻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自在湖南金融中心商事登记次年起3年内,年度净利润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其经营团队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二)新入驻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在湖南金融中心商事登记次年起3年内,年度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对新区内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新入驻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在湖南金融中心商事登记次年起3年内,年度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为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融资租赁企业最高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四)新入驻的融资担保企业,自在湖南金融中心商事登记次年起3年内,年度担保业务实际发生额1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为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在保余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融资担保企业最高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新入驻湖南金融中心的特别重大金融项目,经新区管委会集体研究后,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不适用本意见。

       第十五条   享受本意见政策的新入驻金融机构,需与新区管委会和岳麓区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入驻协议,约定5年内商事登记不迁离岳麓区,不减少注册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否则全额退回所获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新区经济发展局递交申请材料,由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岳麓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报新区管委会、岳麓区政府审定后,由新区财政局拨付至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滨江金融中心的若干政策意见》(长先管发〔2010〕4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之前已明确按该文件执行的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至该文件政策期结束。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作者:刘霞】 【编辑:刘霞】
关键词:湖南金融中心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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