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不得”!湖南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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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2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俊)近日,湖南省教育厅等9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组织主体应为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

  据了解,《办法》中的竞赛活动指鼓励中小学生完成发展目标,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举行的竞争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竞赛和有竞争性的展览、展示、展演、展评、文化节、艺术节等。

  《办法》指出,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及承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有较强专业影响力。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竞赛活动被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在申报方面,自2023年起,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提供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如组织主体为社会组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履行重大事项报告;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上年度经批准并举办了竞赛的主办单位,还应提供上年度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

  值得注意的是,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

  竞赛结果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办法》提出,竞赛活动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活动各项工作应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转委托或再授权第三方举办。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包括竞赛名称、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等内容。清单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由省教育厅牵头联合相关审核部门进行清理,统一对外发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及其他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依法依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省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作者:刘俊】 【编辑:张日】
关键词:竞赛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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