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降低用工成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6年4月14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4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从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降至1.3%,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7%。
二、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将《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三、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为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激励用人单位不裁员或少裁员,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用人单位,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可用于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1.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2.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用人单位,可按照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2)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3)应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业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2)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3)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持参加失业保险及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同一用人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具体标准、比例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同一市州内应当统一。
(二)允许自主创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以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四、充分提升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工作质量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作用,保障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质量,推动建立和维护失业监测预警体系,实现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工作和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工作良性互动,对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的调查、培训、宣传及调查失业率统计、就业蓝皮书定期发布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保障,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允许困难企业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
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应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签订缓缴协议后施行。
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提高待遇标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支持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稳定就业岗位政策要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认真测算,充分论证,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7日

关于稳妥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3〕8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承接产业转移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台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积极稳妥做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湘发〔2012〕14号、湘政办发〔2013〕6号、湘政办发〔2013〕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企业范围限定于我省新开办、新参保的承接产业转移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台资劳动密集型企业,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入我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各地开发区和工业园等园区,用工规模500人以上的承接产业转移劳动密集型企业;进入我省台湾工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台湾高新农业实验园,用工规模500人以上的台资劳动密集型企业。
2、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
3、扶养比(即退休人数占在职职工比例)在2%以下。
4、企业按规定及时登记参保,职工参保率和缴费率在90%以上。
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可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
二、过渡试点期间缴费费率
经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新开办新参保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新开办新参保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实行费率过渡试点企业的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费率按统一政策规定即8%足额缴纳。
实行费率过渡试点参保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我省统一政策规定执行。
三、过渡试点申报审批
实行费率过渡试点企业统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审批。拟实行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应首先携相关资料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参保经办机构对其参保信息、试点范围和条件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试点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携参保地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审批。经审批同意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对申请企业下达批复,并抄送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设置,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试点办法规定执行费率过渡政策。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建立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企业数据库,联合省财政厅定期对试点企业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试点期间的每年年初,试点企业应将上一年度的用工、参保和缴费等情况,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其试点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达不到试点要求或不再符合试点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费率过渡试点资格。
四、工作要求
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省里统一规定执行。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的企业,不得执行费率过渡试点政策。严禁各地擅自开展费率过渡试点工作,严禁擅自降低费率。
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加强征缴扩面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参保率和缴费率,促进基金收入增长,保障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附件:
1.申请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企业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2.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申报表
3.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企业承诺书(文本样式)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批复(文本样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1:
企业申请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
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企业关于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申请
2、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申报表
3、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企业承诺书
4、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5、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附件2:
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申报表

附件3:
×××企业关于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承诺书
(文本样式)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我公司符合湘发[2012]14号(或湘政办发[2013]6号)和湘政办发[2013]41号文件规定范围和条件,申请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如获批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我公司承诺将严格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严格按要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和缴费率均在90%以上。
企业劳资(社保)负责人签字: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企业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批复
(文本样式)
×××企业:
你公司《关于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申请》(×××[201×]××号)收悉。根据湘发[2012]14号(或湘政办发[2013]6号)和湘政办发[2013]41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公司自201×年起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201×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或14%)执行,自201×年起每年提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比例20%。你公司应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员工参保,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保证在职职工参保率和缴费率均在90%以上。
在费率过渡试点期间,你公司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用工情况、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情况等,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年××月××日
抄送: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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