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招商支持
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强化招商支持”条款中“设立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实施细则
(一)适用标准和范围。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按照园区功能定位,新招引的实际投资额超20亿元以上,生产设备投资15亿元以上,且效益巨大的重大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补贴标准
1、生产设备投资1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成达产后,市财政对项目设备购置部分予以适当配套扶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
2、特殊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或“一事一议”的会议纪要协议,超出补贴上限的部分由市级财力和区县(市)、园区另行统筹安排。
(三)拨付流程
1、所有申报项目由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区县(市)经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负责项目的真实性审查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审查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以联合行文的形式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2、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聘请审计机构对项目投入情况进行审计,组织进行项目复审。评审通过后,由市经信委党委会审议评审结果和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主管工业副市长审批后,将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在长沙工业网和《长沙晚报》上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统一进行资金拨付。
责任领导:万惠明 责任处室:经济合作处
责任人: 李春艳 联系电话:88666752
邮 箱:csgyz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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