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优化项目审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一次性”审批系列配套文件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项目“一次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7〕1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研究制订了《长沙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实施方案》《长沙市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暂行办法》《长沙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暂行办法》《长沙市园区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打捆前置审批试点工作方案》《长沙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性文件和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长沙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行项目“一次性” 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7〕1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合理设置行政审批机构,努力构建“审批与监管相分离、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新机制,实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根据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调整、归并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

  (二)动态调整。在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总量范围内,科学整合行政审批职能、设置审批处室,并根据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内设机构设置。

  二、方法途径

  (一)相对集中。部门审批职能量大面广、涉及处室较多的,按照“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一个分管领导签批”的原则,将审批职能相对集中到一个处室,设置“行政审批处”(“行政审批处”可通过“撤一建一”的模式单设,也可将某一综合性内设机构更名,再加挂综合性内设机构的牌子)。牵头负责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收件、审批、出件;按照“分类划片”的模式,以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设置相关业务处室,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行政审批处”的统筹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业技术审查等与审批相关的工作,不再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复工作。

  (二)独立设置。部门行政审批职能较少的,可通过“撤一建一”或“变更名称”等方式,将行政审批职能及与审批相关的事项集中到一个处室,设置“行政审批处”。

  (三)其他情形。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有特殊情况的,由市直单位结合实际,提出可操作性强的调整方案。

  三、工作要求

  (一)拟订方案(2017年8月10日前)。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全面整合归并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和内设机构,并书面向市编办提出调整方案。

  (二)集中审批(2017年8月30日前)。市编办根据各部门的调整方案,结合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研究,按程序报批后,对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和处室进行相应调整。

  (三)落实改革(2017年9月30日前)。各部门要根据批复的调整意见,相应调整领导分工,明确由一名领导分管行政审批工作,完善内部协调监督制度;要按照“配优、配强”原则挑选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的人员充实行政审批处力量。

  (四)验收评估(2017年12月31日前)。各部门在改革完成后,需书面上报工作总结,市编办(审改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将对各部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全面评估。

  长沙市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行项目“一次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7〕13号)精神,进一步创新审批模式,提高审批效能,确保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着力打造一流的投资服务环境,结合长沙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审批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模拟审批是指投资建设项目在暂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为缩短项目前期工作时间,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要求准备报批资料,各审批部门按现行审批要求对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待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再由各审批部门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的一种审批模式。

  第四条 模拟审批分为全过程模拟审批和阶段性模拟审批。全过程模拟审批是指项目从立项批复之后到施工、监理招标公告之前进行的模拟审批;阶段性模拟审批是指已批立项的项目,自后续某一环节或某一审批事项起到施工、监理招标公告之前进行的模拟审批。

  第五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模拟审批: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项目建设单位已经明确,且拟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地转用手续,或农地转用及征收手续已向上级申报的;

  (二)控规调整已经规划部门论证审定,但市人民政府尚未批复的;

  (三)建设资金已经初步落实或明确的项目。

  第六条 模拟审批工作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统筹协调下,由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国安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模拟审批在各部门的审批权限内实施,审批时限仍按部门审批承诺时限执行,属上报国家和省的事项,按上级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模拟审批分为三个阶段:

  (一)申请阶段

  1.项目特定主体或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提交模拟审批申请表,并做出相关承诺。

  2.项目涉及单一部门或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召开会议,由受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进入模拟审批程序;项目涉及多个部门或复杂的项目,受理部门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召开联审会议,议定是否进入模拟审批程序(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

  3.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将模拟审批是否受理情况告知项目特定主体或项目建设单位。确定进入模拟审批程序的项目,再由特定主体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模拟审批申报资料。

  (二)模拟审批阶段

  1.模拟审批流程按照《关于实行项目“一次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7〕13号)和审批流程图有关规定执行。

  2.模拟审批期间,审批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依法进行预公示和预听证,如预公示和预听证内容与法定公示和听证内容一致的,则“文件转换阶段”不再组织实施公示和听证。

  3.模拟审批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不收取费用,只加盖蓝色“模拟审批专用章”,所有审批资料由各审批部门保管。

  4.模拟审批文件作为下一个模拟审批环节的依据。

  5.模拟审批文件不能作为项目开工的依据,也不具对外效力。

  (三)文件转换阶段

  项目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进行第一模拟审批环节的部门以召开模拟审批转换会或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相关单位正式审批需要补充的资料及注意事项。各审批部门在相关资料收齐完备之后,按法定程序在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正式审批,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听证时间)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第九条 已通过模拟审批的项目,正式审批条件与模拟审批条件不一致的,均要重新进行审批,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和后果均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项目特定主体或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模拟审批要求及时提供报批资料,做好前期工作,履行相关承诺。项目特定主体或项目建设单位对报送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不履行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列入模拟审批的项目,根据审批时限,落实专人、明确责任,按承诺时限的要求完成审批工作。涉及多部门审批的事项,上一个模拟审批环节的审批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下一个流程的审批部门联系沟通,提前化解审批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模拟审批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审批监管部门负责模拟审批的组织、协调、督促工作,做好模拟审批的现场踏勘组织、跟踪服务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并加强与各审批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因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影响审批进程、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应实行问责。

  第十四条 湘江新区和各园区、各区县(市)投资建设项目的模拟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长沙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项目审批改革,激发企业投资活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70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市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精神,结合长沙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制度

  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原有土地上改建、扩建的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的前提下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

  (一)制定审批负面清单。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行政审批部门制定负面清单,由市审改办审查后统一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之内的项目实行审批制,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制。

  (二)降低指标限制。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在企业厂区范围内对容积率、厂房高度和绿地率不作限定。

  (三)实施承诺验收制(先建后验)。承诺验收制又称先建后验,是指政府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预先设定工业项目准入标准,工业企业据此作出达到预设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书面承诺,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组织验收并通过后方可投产的制度。

  (四)实行单独审批制。对纳入审批负面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的事项,由涉及该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单独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仍然按照负面清单外的审批事项实行承诺验收制。

  二、办理程序

  (一)项目备案。所有“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http://www.hntzxm.gov.cn/portal/)进行项目备案,企业获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之后,填报《长沙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申请表》提交园区管委会审查。项目承诺备案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原有土地上改建、扩建的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 和不属于国家、省、市禁止或限制建设的项目;

  2.项目不属于《长沙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最新版)》规定的核准项目;

  3.项目不属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二)承诺备案审查。对符合“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条件的,园区管委会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长沙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在 1个工作日内出具《长沙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予承诺备案通知书》,并告知企业不予承诺备案的原因及其他办理途径。

  涉及厂房改建、扩建项目的,由园区管委会牵头,联合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行政审批部门对企业集中进行业务咨询指导,帮助企业把关改扩建方案。

  (三)承诺申请。企业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长沙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承诺备案通知书》,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提交《长沙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 × ×事项承诺书》。

  (四)承诺书审查。各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企业的承诺书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承诺书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长沙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 × ×事项承诺受理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出具《长沙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 × ×事项承诺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他办理途径。

  (五)项目建设。“零土地”审批负面清单外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承诺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零土地”审批负面清单内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所涉审批负面清单事项行政审批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审批部门的承诺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六)项目验收。按“谁审查、谁验收,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验收。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承诺受理书告知的要求整理好资料,及时开展验收或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1.由企业自行完成的验收资料。

  环保事项: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http://www.hbt.hunan.gov.cn)网上备案系统备案,并自行打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备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的建设项目,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规划、建设事项:对单体建筑面积增加 20% 以内,且建筑加层不超过一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容积率范围之内、增加建筑面积与层数及对应的使用性质符合国家标准的项目,企业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企业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主动提请质监、安监参与监督。

  安全生产事项: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业自行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放射性危害事项: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企业完成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报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气象防雷事项:项目建设过程由防雷专业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跟踪检测,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竣工检测并出具报告备查。

  2.单项验收。

  消防事项:消防验收采取抽检制。对抽中的项目,消防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试生产前单独开展验收。

  3.集中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约定日期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提请集中验收。对不涉及或已完成单项验收的项目,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可不参加集中验收。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收到书面申请不参与集中验收,在超过约定验收日期5个工作日内必须单独完成验收。

  4.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关验收合格文件。对不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报该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审查。行政审批部门对整改后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相关验收合格文件。对未按照承诺要求实施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允许投产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且录入征信管理系统。

  各部门依据企业承诺受理书、竣工验收确认书、涉及审批负面清单事项的审批文书,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协调机构。

  (二)简化办事流程。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牵头做好承诺备案审查、承诺申请、承诺书审查、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工作。简化项目资料提交方式,开通网上办事通道,方便企业在网上申报。节约项目办理时间,按照 1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开展项目承诺备案和承诺书审查工作。集约项目验收管理,对负面清单外项目尽量集中验收,节约项目验收时间和行政成本。

  (三)优化监管服务。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在项目受理、建设、验收的全过程,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推进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投产。

  长沙市园区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打捆前置审批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行项目“一次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7〕13号)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园区产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结合长沙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

  长沙市国家级园区、省级园区的产业投资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产业投资项目打捆前置审批试点工作流程和细则,提高审批规范性。

  (二)精简高效。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对园区内产业投资项目进行统筹协调,统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提升项目审批效能。

  (三)规划先行。产业园区需划定明确的范围和边界,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应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完成园区范围内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三、打捆措施

  (一)简化地震安全评价和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园区内同一类产业或同一片区的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除重大建设工程(含《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中的特殊设防类)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外,一般不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需按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抗震设防。

  (二)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园区内同一片区的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委托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依据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园区总体(或分片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告书应明确进入园区内的企业类型和拟建设项目概况等内容。单个投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再另行报批,由项目业主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后,统一报园区管委会备案。

  (三)简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产压覆证明办理

  园区内符合控规条件下的同一类产业的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不涉及矿产资源(甲类)压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园区为单位统一出具矿产压覆证明,单个建设项目不再另行报批;不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不必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四)简化交通影响评价

  园区内同一类产业的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不再单独开展重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不将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的前置条件。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提出规划条件时要综合考虑交通影响因素。如需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将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内容纳入选址论证报告。

  (五)简化建设项目地下文物保护评审

  园区内同一片区的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在产业园区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下,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办理报审手续,单个建设项目不再另行报批。项目业主在勘探或施工时发现有文物的,应及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文物主管部门。

  (六)简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园区内同一类产业的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其项目节能报告报送园区管委会备案。

  (七)简化环境影响评价

  园区内同一类产业的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根据规划部门已编制入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编制区域规划环评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单个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以区域规划环评报告书为依据最大限度予以简化,试行单个项目环评备案制(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和涉及生产工艺重大变更的除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简化园区产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流程,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体现。市直部门及园区管委会要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让业主“跑路少、办事快”,促进新增企业尽快落地,扩大园区聚集效应。

  (二)统筹协调推进

  园区管委会要负责制订和落实所在园区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优化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市直部门要加强对园区前置审批优化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平台保障,同时协助园区做好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

  市政府督查室、市优化办要建立专项督查考核制度,将园区产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优化试点工作作为效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市绩效办要将试点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市直审批部门、园区管委会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长沙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行项目“一次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7〕1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审批效能,简化中介服务选取流程,营造公开、公平、

  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环境,确保中介服务优质高效,结合长沙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提供作为投资审批受理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中介服务具体包括:

  (一)咨询评估类。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造价咨询、安全评价、土地评估、气象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房地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二)勘察设计类。包括地质勘察、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等。

  (三)测量调查类。包括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土地测绘、地籍调查等。

  (四)检测服务类。包括消防设备及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检测服务。

  第三条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由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入驻本市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

  人员管理、信誉推介、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入驻中介超市且符合中介服务事项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原则上每类不少于5家。

  第四条 中介超市是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开选取中介机构实行购买服务的统一场所。

  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应该严格对照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中介超市中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投资建设项目单位依法自主决定选取方式,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市编办负责梳理编制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实时在长沙机构编制网、市直各行政审批部门门户网站和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负责制定中介超市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采购、选取过程进行监督,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管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实体场所、网络的日常运行,组织中介机构办理入驻备案登记,对入驻的中介机构实行规范管理,统一服务承诺、服务标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中介机构的选取提供现场服务、见证服务和同步录音录像服务,对中介机构选取过程的数据和材料进行保管。

  第七条 中介服务费用在 50万元以下的事项(涉密项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招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采用其他方式的项目除外)进入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所签合同在市中介超市进行登记,并与市投资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项目代码关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统一纳入中介超市信用评价管理。

  第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委托隶属(主管)的中介机构,开展与本部门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国土测量信息、规划数据信息、房产测绘、考古调勘发掘除外)。对未按规定进入中介超市选取而违规自行委托中介服务事项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已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服务事项,需进行技术性审查的,审批部门不得选取与此机构负责人(或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参股、管理关系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本着开放建库、广泛参与、资质对应、注重质量、严格管理的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中介超市,为全市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

  第十条 一次备驻,全市通用。入驻市中介超市管理系统的中介机构通过网上申报、资质确认、备案登记等程序办理入驻手续后可在全市开展相关工作,全市同类型中介超市不得重复验资备案。

  第三章 运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分为随机抽取和网上竞价+随机抽取两种方式。投资审批中介服务费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自行决定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网上竞价+随机抽取的方式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一)随机抽取。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的中介机构超过3个以上(含3个)的,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中介机构和监督部门共同参加和监督下,采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中介超市管理系统报名参加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1个中介机构作为中选者。

  (二)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的中介机构超过3个以上(含3个)的,即可进行网上竞价。中介机构参与网上竞价时,应认真核对报价并确保准确无误。每个采购项目网上竞价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最新报价超过5分钟,最低报价仅1个的,则当前报价最低竞价者为中选人;最低报价相同,且超过1个的,以考评排位在前的优先;最低报价相同且考评排位相同的,进入随机抽取环节,当场由采购单位启动摇号程序,从最低报价的中介机构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方式选出1个中介机构作为中选者。最近一次考评排名末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审批部门不得委托其承担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 规定报名时间内,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报名少于2个的,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二次采购公告公布后,报名中介机构仍少于2家,仅有 1家时,且两次报名的中介机构均为同一家时,可直接确定其为中选机构;若两次均无人报名或每次仅有1家报名,且为不同的中介机构,采购单位可在中介机构超市中直接或随机选取中介机构。

  在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中介超市库中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不足2家的,由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采购单位可自行委托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流程。

  (一)采购单位登录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系统编写采购公告;

  (二)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三)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网上自愿报名;

  (四)网上公开选取;

  (五)登记中选结果,发放公开选取确认书;

  (六)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登记;

  (七)中介服务履约及评价;

  (八)服务评价审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公告发布和报名截止时间。

  采购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投标监管网和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中公示,采购公告中不得设置差别化或歧视性的报名限制条件,应明确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报名截止时间、选取的时间和地点、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需回避的中介机构等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中介服务费用并做出详细说明。

  公告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采购单位对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上自愿报名。

  中介机构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管理系统提交报名申请,并且承诺满足公告的全部需求。不受理现场报名。

  第十六条 网上公开选取。

  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采购单位代表应当在公开选取时间15分钟前到达中介机构选取现场,中介机构可根据公告要求,自主确定是否到达选取现场。

  第十七条 因断电、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告知参与中介服务选取活动的各方主体并重新组织选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开选取结果经现场代表确认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网上推送《长沙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确认书》,采购单位在 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确认或纸质确认并送达中选中介机构和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中选中介机构收到确认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在中介超市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履约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当在中介超市管理系统登记服务结果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坚持宽进严管、客观公正、惩戒清退的原则,采取采购单位评价星级与中介超市管理系统记录信用相结合的评价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选取中介机构当事人对选取过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提出异议,仍不满意的,可向市纪委投诉。

  第二十三条 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项目报名、公开选取、合同签定、服务履约、结果登记、采购单位综合评价6个环节的信用,依托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记录;采购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履约的质量、时效、态度、收费和规范5个方面,分别按满意度对应1—5星的标准进行等级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服务结果登记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不评价且无投诉的,视为弃权,中介超市管理系统默认为满意并评记3星;采购单位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对中介机构服务综合评价为不满意的,按0星处理并记不良信用1次。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被评为 5星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信用展示推荐;连续2年内,中介机构及法人代表有2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警告;有3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由投资项目审批监管部门进行约谈;超过3次不良信用记录的,取消其入驻长沙市中介超市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 采取“一事一评”、星级评价累计、不良信用记录累计的办法,形成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并对外公布。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和违规违法行为等信息,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录入“信用长沙”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其入驻长沙市中介超市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2次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二)2次合同签订时间超过规定时限5个工作日的;

  (三)2次服务履约时限超过合同约定50% 的;

  (四)因服务质量差,造成 3次及以上未通过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的;

  (五)贿赂交易当事人的;

  (六)捏造虚假事实进行投诉的;

  (七)违反合同将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严格行业自律,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采购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湖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公布的相关信息,泄露有关秘密,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已有的中介库纳入中介超市统一管理。湘江新区和各园区、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长沙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的投资项目综合运营及管理服务平台。为确保长沙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高效运行,实现统一规范、并联运行、信息共享、高效便捷、阳光操作、全程监督的目标,依据《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限时办结并实行协同监管。

  第三条 项目的所有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以及行政备案等其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其他全部纳入在线平台办理。

  第二章 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 在线平台管理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运行维护部门组成。

  市发改委是在线平台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研究制订项目在线审批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及规则等。项目审批部门是在线平台运行的主体,负责梳理调整本部门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流程。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法定审批权限,在线办理本部门法定权限内的项目审批事项。市电子政务办是在线平台的运行维护部门,主要负责在线平台系统建设及运行的技术维护、系统更新、数据交换、技术规范制订、在线平台电子档案库数据管理等。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应的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线平台建设运行以及各类审批行为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办理流程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登录在线平台,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和要求,优化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请人登录在线平台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由在线平台赋予项目代码,选择所办审批事项并确定审批部门后,系统提供相关审批事项需要的全部申请材料清单,项目申请人凭项目代码分别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项目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项目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上传在线平台后,在线平台自动分类处理,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予以初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依法依规限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部门通知项目申请人补正;申请项目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规定的,审批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申请人。

  (三)项目办理。审批部门正式受理审批事项后,应依法依规限时办理。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环节的收件、受理、特别程序、办结等关键信息传输至在线平台,方便项目申请人使用项目代码查询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获取审批结果。

  各审批部门受理后,开展并联审批,实现同步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互相传递、信息公开的审批模式。

  (四)特别程序。项目履行评审、论证、现场踏勘、听证或技术审查等特别程序时,在线平台暂停计时,启动特别程序环节计时。项目申请人根据审批部门评审论证意见,修改相关报告文本的时间不计算在特别程序时间以内。特别程序终止后,在线平台继续启动该事项办理计时。

  (五)事项办结。审批部门完成所受理事项的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将批准文号、文件标题、文件内容等相关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四章 项目代码及应用

  第七条 项目赋码规则由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在线平台自动生成项目编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项目申报、办理、审批、监管等信息,均需统一关联至项目编码,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审批项目文件传递、办理进度查询、全程在线监督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等管理服务功能。项目审批部门应将项目编码标识清晰准确地印制在审批文件中。

  第八条 项目发生错误赋码应由原赋码单位予以撤销,被撤销的项目编码不得再次使用。在办理项目延期、调整等手续时,应保持原项目编码不变;在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时,应重新赋码,在线平台应将相关信息分送至相关审批部门,由相关部门将调整或确认意见与新项目编码关联。

  第五章 在线平台监管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托在线平台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十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平台,通过项目代码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的、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项目单位不及时进行项目信息在线备案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列入在线平台项目失信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失信记录分为一般失信记录和重大失信记录。在线平台要对发生失信记录的项目单位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在线平台将项目失信记录信息同步推送至长沙征信体系。

  第十二条 对违反在线平台信息公开及共享、违反并联审批规定、违反在线平台维护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在线审批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长沙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行项目“一次性” 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7〕1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让业主“跑路少、办事快”,结合长沙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以提高行政效能为核心,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营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的长沙投资发展环境。

  二、考核对象

  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国安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按照客观全面、注重实效、体现项目建设单位“获得感”为原则,考核既突出投资项目“一次性”审批具体措施落实情况,又突出项目建设单位对投资项目审批各个流程的评价。

  (一)落实项目“一次性”审批要求(50分)

  1.审批事项一次性受理(15分)

  (1)完善机构、明确职责(5分)。将相关业务处室和二级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能划入行政审批处,彻底落实行政审批改革“两集中、两到位”要求。由行政审批处代表本部门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明确一个窗口受理。(未落实扣5分)

  (2)确保一次性告知到位(5分)。实行窗口受理资料清单标准化管理。窗口工作人员首次受理时,同一审批环节所需资料清单和技术文本规范性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不得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多次补充资料。(发现未落实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3)按时完成技术审查事项(5分)。收到技术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或复杂项目8个工作日之内)召开技术审查会或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同一部门的审批事项,在不同的审查阶段不得提出相互矛盾的修改意见。(发现未落实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2.审批事项一次性办理(20分)

  (4)部门内部审批环节合并办理(5分)。按职能职责制定内部审批环节合并办理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机制;严格按要求执行内部审批环节合并办理。(应合并办理而未采取合并办理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5)并联审查执行情况(5分)。联合审查牵头单位牵头制定并联审批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机制;联合审查参与单位履行配合分工职责,按要求派人参加一次性告知会、预审会、联席会或联合踏勘。(发现未按要求落实每一例扣1分,包括牵头单位未按时组织联合审查或参与单位未派人参加联合审查的,每发现一例,扣相应单位1分,扣完为止。)

  (6)规范中介服务管理(5分)。主动配合中介超市的建立、运行、考评管理,不得指定或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每次审批时对中介机构未及时客观评价的,每发现一例扣0.5分。)

  (7)推进项目在线审批(5分)。按要求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主动配合审批并网运行、及时将项目审批信息互联共享;主动配合政务服务电子监察。(未按要求落实扣5分)

  3.创新审批模式(15分)

  (8)推行模拟审批方式(15分)。按《长沙市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暂行办法》积极配合推行模拟审批方式。(不按《模拟审批暂行办法》开展模拟审批的每发现一例扣2分,扣完为止。)

  (二)健全投资项目审批评价制度(50分)

  4.完善投诉处理机制(20分)

  (9)主动接受投诉建议(4分)。设立项目“一次性”审批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受理人,并在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未落实扣4分)

  (10)积极处理投诉建议(6分)。积极处理服务对象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并将投诉情况、处理情况及时报市投资项目审批监督管理部门。(未按要求时限处理每例扣2分,扣完为止。)

  (11)杜绝项目审批重大问题(10分)。对服务对象投诉建议处理不得当,造成了重大社会舆论影响的;由于审批部门自身原因被媒体曝光的;被国家、省有关领导和部门点名批评的,视为项目审批重大问题。(发生一例扣5分,扣完为止。)

  5.强化监督评价机制(30分)

  (12)窗口绩效考核评价(10分)。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考核及窗口绩效考核办法》要求,对各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及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定。

  (13)服务对象现场评价(10分)。由投资项目审批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在各审批窗口设立电子评价平台,每一位服务对象在申报事项办结后,分满意、一般满意、不满意三种形式予以现场评价。(服务对象不满意率超过10%扣 5分,不满意率超过20%扣10分。)

  (14)民意调查评价(10分)。由市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考核对象投资项目审批民意调查(调查项目报审报批对象,问卷设计另行确定),民意评价标准分满意、一般满意、不满意三类。(民意调查不满意率超过10% 扣 5分,不满意率超过20% 扣10分。)

  四、考核方式及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投资项目审批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社会评议。定期考核按照考核内容及标准在年终进行,由考核组对被考核部门(单位)逐个考核,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综合项目“一次性”审批工作情况,定期形成分析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汇报。项目“一次性”审批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市绩效办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作者:记者 王娜】 【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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