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业30条”第二批细则②降低用地成本

 

  长沙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要求,为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前景较好、经营确有困难的长沙工业企业,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奖补。

  第三条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长沙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奖补资金采用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市与区县(市)、湘江新区、高新区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市级以下)收入分享比例分担;市级应分担的资金来源为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 经信部门负责长沙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奖补申报、复核工作;地税部门负责提供长沙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核准情况;财政部门负责长沙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奖补的拨付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困难奖补申报条件

  第五条 在长沙区域范围内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企业,可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奖补。

  第六条 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奖补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土地所在地、注册地、经营地均在长沙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2、从事国家、省、市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好;

  3、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因其他特殊客观原因,导致房产、土地不能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奖补:

  1、从事国家、省、市限制发展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即:各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2、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以下信用等级的纳税人;

  3、当年已经享受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企业;

  4、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企业;

  5、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经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困难奖补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奖补资金的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奖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暂未完成三证合一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5、企业出具信用承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6、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7、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8、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困难奖补标准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奖补按企业上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市级以下)的50%计算,等额安排资金给予事后奖励性补助。

  第十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章 困难奖补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第二季度,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下发申报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奖补的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通知应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二条 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望城区、高新区的企业,属地经信(或园区负责产业的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审核、会商、专家评审、公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下达奖补资金,并将奖补资金安排情况在属地财政、经信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三条 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岳麓区、雨花区的企业,属地经信、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初审后,拟定奖补方案联合行文汇总上报市经信、财政部门;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对区上报的奖补方案复审、专家评审、公示后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奖补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将市级奖补资金下达至各区;各区收到市级奖补资金后,由区级财政部门一次性下达市级奖补资金,并将奖补资金安排情况在属地财政局、经信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六章 困难奖补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接受各级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会同经信部门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经信部门应加强对奖补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奖补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奖补政策实施年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八条 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望城区、高新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出台相应的奖补政策。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地税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作者:】 【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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