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业30条”第二批细则⑦强化招商支持

  宁乡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中介人员、招商代理人及域外社会资本投资的界定

  第二条 中介人员是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和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三方共同认定,与我县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介绍投资客商并助推项目落地建设投资成功的主要人员(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公职人员除外)或者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中介人员可以是一个人或多人,也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

  第三条 招商代理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内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以下简称“代理人”)在双方自愿和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签订招商居间协议,委托代理人向国内推介宁乡县投资环境和招商项目,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域外社会资本投资是指县域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投资,或宁乡籍人士在外创业成功后回乡创业投资。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人员及招商代理人均适用中介奖励。

  第三章 招商代理人的确定、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对经自荐或推荐的候选代理人进行初审,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定。

  第七条 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宁乡县居间招商代理协议》,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约定执行,代理人引进的项目按本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计奖和支付奖金。

  第四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引进域外社会资本投资在我县兴办工业、旅游、商贸、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符合法规政策及“两型”社会发展要求并达到下列标准的,可以享受中介奖励:

  (一)工业项目。落户于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按实际票据,下同)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竣工投产第一年亩平税收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落户在金玉工业集中区或煤炭坝门业园、双凫铺鞋业园、夏铎铺工业园、大成桥工业园、历经铺工业园,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竣工投产第一年亩平税收在3万元以上的的项目。

  (二)商贸、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落户于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玉潭街道、历经铺街道、白马桥街道、城郊街道,一次性投入(按实际票据,下同)在1亿元以上,竣工营业第一年税收在120万元以上的项目;落户于其他乡镇一次性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竣工营业第一年税收在6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及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污染型企业,矿产、沙石、石材采掘及初级加工、取土制砖、烟花鞭炮等项目;

  (二)农业项目,纯地产项目;

  (三)项目需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而未办理;

  (四)中介人员已在投资方或项目承办单位领取中介费;

  (五)商贸项目中未启用统一收银系统;

  (六)属于增资扩股或者后续建设的项目。

  第五章 计奖方式

  第十条 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由县财政与园区各按50%共同承担。其他项目载体单位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由县财政安排。

  第十一条 计奖标准。

  (一)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内的,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奖励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二)商贸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一次性投入在3亿元(含3亿元)以内的,奖励5万元;一次性投入在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10万元;一次性投入在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5万元;一次性投入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三)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落户且税收缴纳在我县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奖励100万元、区域性总部奖励60万元,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奖励50万元、区域性总部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新引进对宁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县委、县政府单独制定奖励办法和标准对中介人员或招商代理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一)中介人员(或招商代理人)须在首次信息提供时和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到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进行信息备案,相关记录存入招商引资中介人档案。未进行备案登记的不能申报中介人奖励,中介人员身份确认由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在域外社会资本资金到位、项目竣工投产(营业)1年后,中介人员到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领取《宁乡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员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需提供投资合同书复印件,投资方、信息受理方、载体单位的确认证明,合法机构出具的资金来源及投入证明,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和中介人员身份证明或行业协会、商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三)提交奖励申请表后,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申报资料集中审核,并组织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和票据审验,再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联合验收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对中介项目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核实中介人(或招商代理人)身份,按照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核实的固投情况计算奖金。

  县监察局负责对审核、验收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核定中介人(招商代理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构成。

  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核实中介项目的投资人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奖励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 中介人员(或招商代理人)获奖后应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凡符合长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县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项目载体单位或引进单位申报。市级奖励与县级奖励不重复,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获市级中介人员奖金的,如中介人员系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市级奖金的50%用于项目引进单位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报市、县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所给奖金外,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的域外社会资本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望城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望城区以外的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经投资者认同并经项目载体单位确认,促成了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户我区,并在我区缴纳税收的个人或单位。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中介人范围。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奖励项目必须是我区认定新设立的招商引资项目,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区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区投资新办的项目,并在区内注册登记、缴纳税收。

  (二)引进外来投资在我区新办投资项目,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现代商贸物流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休闲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种植养殖、观光休闲农业项目。

  4、租赁我区园区内标准工业厂房进行生产,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5、经审批注册资本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

  6、原有区外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其实际新增部分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

  7、属于市级区域总部经济以上(含市级)的项目。

  (三)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均不含项目土地款和租用土地、房产的租金及企业流动资金。

  (四)房地产项目不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中介人及受奖项目经投资方、项目载体单位确认并报审后,采取分两个阶段按步骤的方式兑现(外资项目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一)经确认提供的招商项目信息真实有效,经区招商引资项目前置审查通过并成功签订商务协议,投资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并完成登记注册后的项目,以及正式入住标准工业厂房的工业项目,即可兑现第一阶段奖励。奖励标准为:根据商务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在2000万-5000万元以内的给0.5万元奖励;投资在5000万-1亿元以内的给1万元奖励;投资在1亿元-3亿元以内的给2万元奖励;投资在3亿元-5亿元以内的给予3万元奖励;投资在5亿元-10亿元以内的给予5万元奖励;投资在10亿-20亿元以内的给予10万元奖励;投资在20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受奖项目为工业项目的,其第一阶段奖励金额依照上述标准金额两倍执行。

  (二)在认定的奖励项目正式投产后一年内,经区财政、税务部门审定其实际投资总额和纳税情况后,给予原受奖人第二阶段奖励。其奖励标准依照受奖项目经审定后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按以下标准计算奖励总金额:工业项目按4‰的标准计奖;一般项目按2‰的标准计奖;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金额的3‰计奖,其中工业项目按5‰的标准计奖。(上述各奖励总额包含第一阶段已奖励金额且不叠加)

  (三)设立招商引资项目特殊贡献奖。新引进世界500强、全国百强或行业十强直接投资或投资规模超5亿元并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特别重大工业项目,在项目启动建设后,其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给予该项目中介人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的特殊贡献奖。

  (四)原有区外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增资扩股并符合奖励条件的,以新增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单个项目增资扩股可奖励2次,累计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增资扩股的外资项目按新增实际到位资金的10‰比例计奖;股权转让、并购项目一次性按实际新增额和本办法的条件计奖。上市公司股权变更不涉及实际投资的不在本奖励范围。

  (五)中介人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在该项目首个缴税年度,按项目年内实际缴纳生产经营税额区级留存部分的1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各专业招商代理机构为我区引进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或提供准确的投资方信息。年终由区人民政府视其贡献大小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招商引资奖励。

  (七)经认定的受奖项目如未按协议约定的投产时间、投资强度、纳税总额等相关条款按期履约,其奖励金额按标准减半执行。

  第五条 中介人申请奖励所需材料

  申报项目商务协议复印件、载体单位的确认证明(原件)、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申报项目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固定资产到位材料、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原件)、中介人身份证、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中介人引资过程的文字说明(原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中介人若为两人及以上的,还应提交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分配比例的说明材料(原件)。

  第六条 奖励程序

  1、区级奖励申报。中介人的奖励须在项目投资方签订正式商务协议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区商务局填写《长沙市望城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区招商引资项目前置审查领导小组确认受奖项目和中介人身份。

  2、奖励审核。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区商务局汇总后报区人民政府统一审定,审定结果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3、发放。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区财政部门将奖金直接支付付至各中介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介人为两个及以上的,按中介人确认的奖金分配比例进行拨付。

  4、市级奖励申报。获得区级中介人奖励的项目可同时申报市级中介人奖励。凡符合《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项目,由申报人自行按要求准备资料,报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初审后,由区商务局汇总向市商务局申报,其所有获得市级中介人奖励的项目,按要求需区级配套奖励部分按本办法执行,并列抵该项目区级奖励总金额。

  第七条 资金安排

  中介人奖励所需资金在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其他

  (一)对项目中介人申报资格有争议的,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共同审议;对审议结果仍有异议的,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中介人奖获奖金额为含税金额。

  (三)各项目按本办法申报奖励,不重复计奖,但可选择最优项申报。

  (四)不得虚报、浮报区、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项目和资金。对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所发奖金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实施。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4〕9号),为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招商引资,扩大招商引资成果,推动长沙经开区率先建成5000亿国家级园区,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长沙经开区以外的投资者来长沙经开区投资,经投资方确认并与招商部门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关键个人或单位。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二、奖励条件

  通过中介人招商引资在长沙经开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项目企业和长沙经开区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从注册之日(增资扩股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年内,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及以上,已落户长沙经开区的外资项目新增资扩股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内资企业新形成固定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已落户长沙经开区的内资项目新增资扩股并新形成固定资产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且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人民币/亩。

  三、奖励标准

  1.新设立并引进境外资金的项目(以下称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奖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新设立并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以下称内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3‰计算奖金,奖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已落户长沙经开区的外资项目新增资扩股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以实际增资扩股额为计算依据,按实际新增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单次增资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已落户长沙经开区的内资项目新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增资扩股并新形成固定资产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新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3‰计算奖金,单次增资奖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已落户长沙经开区的内资项目新引进市内资金增资扩股并新形成固定资产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新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2‰计算奖金,单次增资奖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所有奖励涉及的境外资金以资金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进行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及市内资金以长沙经开区统计部门认定的形成固定资产额为计算依据计奖。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依据投资类型确定,不与各级同类型专项资金奖励重复计奖。

  四、奖励程序

  1.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人,每年1月和6月填写《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要求准备资料后报区招商合作局。

  2.审核。区招商合作局对申请情况初审后,提交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上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审议结果在管委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3.发放。经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区财政局将奖金拨付至中介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原则上,从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区财政局将奖金拨付到位(如果申请对象为自然人,则由区财政局负责代扣、代缴相应税金后再拨付)。

  五、奖金来源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

  六、其他

  1.对奖励申报有争议的,由区招商合作局、产业环保局、财政局和纪检监察审计室共同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报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2.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期限为三年。

  附件: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请表》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流水号:                                     编号:

申请人或单位(签名、盖章):                    

申请项目:                        

申请项目性质:外资□     内资□

 

敬    告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认真阅读《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和本表。

2、申请人必须对其提交文件、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除要求原件外,其要求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出具方公章。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规格纸。

5、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中介人奖励申请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 件、 证 件 名 称

文件类型

1

投资各方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

原件

2

中介人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

3

投资方出资证明

原件

4

外来投资款银行进账单到帐联

复印件

5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的询证回流(流入)单

复印件

6

内资企业形成固定资产购物发票一览表

打印件

7

内资企业形成固定资产的购物发票

复印件

8

中介人若为两个及以上的,请提交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比例分配的说明材料

原件

9

承诺书

原件

 

 

 

 

     

 


姓名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或代理人姓名

(代理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接受或退还申请表情况登记

时    间

 

收件人签名

 

 

 

 

 

 

 

 

 

 

 

 

 

投资的企业

情况

(请说明企业名称、投资情况等)

申报奖励情况

申报奖励行业

 

申报奖励金额

(万元)

 

申报奖励标准

 

 

     

 

区招商合作局

意    见

(盖章)

区财政局

意    见

(盖章)

区产业环保局

意   见

(盖章)

 

附件1

 

 

 

内资企业形成固定资产购物发票一览表

项 目 名 称:

发票号

货物名称

价税合计
(单位:元)

票据年度

 

 

 

 

 

 

 

 

 

 

 

 

 

 

 

 

 

 

 

 

 

 

 

 

 

 

 

 

 

 

 

 

 

 

 

 

 

 

 

 

 

 

 

 

 

 

 

 

累  计

 

 

 

 

附件2

 

 

 

 

外资企业外来投资款银行进账单一览表

项 目 名 称:

 

日期

汇入款银行名称

金额

当日汇率

折合人民币(元)

 

 

 

 

 

 

 

 

 

 

 

 

 

 

 

 

 

 

 

 

 

 

 

 

 

 

 

 

 

 

 

 

 

 

 

 

 

 

 

 

 

 

 

 

 

 

 

 

 

 

累  计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强化招商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事项名称:强化招商支持政策

  二、实施对象及申报条件:引进项目投资到位达产达到一定规模的招商引资中介。

  三、受理时间:每年12月份

  四、实施依据: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第11条“加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招院引所’的‘三招三引’力度,鼓励园区探索设立招商引资中介人奖,根据投资到位达产实际效果予以适当奖励。”

  五、执行标准:按《宁乡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宁政发〔2017〕6号)执行,奖励资金由宁乡市和宁乡经开区财政各承担50%。

  六、办理流程

  1.预审:招商合作局牵头,结合项目办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后,确定申报项目。

  2.会审:招商合作局将项目按程序报宁乡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牵头专项小组进行申报资料和项目现场的联合会审,确定是否可按照相关文件进行奖励和奖励额度。

  3.审定:宁乡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将项目提交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评审。

  4.执行:招商合作局组织落实审定事项。

  七、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招商合作局尹翔

  八、承办人:招商合作局综合处许俊文

  九、办理地点:宁乡县金洲大道金洲大桥西创业大楼1212室

  十、服务电话:0731—88981777

  十一、监督电话:0731—87218077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管理

  委员会关于落实招商引资中介人奖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园区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介绍、促成境内外投资商来园区投资,促进园区转型创新发展,打造千亿级园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以下简称“工业三十条”)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与园区签订招商代理合作协议的招商代理机构,及其他引进项目落户园区的招商中介人(法人或自然人)。

  二、申报时间:每年组织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3月1日-15日。

  三、办理时限:自申报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内。

  四、设立依据:工业三十条第十一条:强化招商支持。鼓励园区探索设立招商引资中介人奖。

  五、奖励标准

  1、与园区签订招商代理合作协议的招商代理机构,根据具体合作要求和内容,每年给予20—50万元不等的招商工作经费。

  2、招商代理机构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总部(含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引进新三板上市公司,奖励5万元;引进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奖励10万元;引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生物育种企业,奖励1万元;引进税收过100万元企业,按园区实得税收部分的10%给予奖励。

  3、其他招商中介人(法人或自然人)引进项目落户园区,参照上述招商代理机构奖励政策执行。

  六、申报条件

  1、中介人是指引荐投资者来园区投资,为项目的引见、洽谈和落地直接或间接作出实质贡献的自然人或法人。

  2、中介人引荐的项目是新设立的投资项目或从长沙市外转移的投资项目。

  3、中介人引荐的项目符合园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

  4、中介人引荐的项目必须已在园区完成注册登记,并产生一定的税收效益。

  七、申报材料

  1、中介人奖励申请表;

  2、投资方项目简介;

  3、投资方税收交纳情况证明;

  4、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投资方出具的中介人证明材料;

  6、中介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7、投资方资质证明材料。

  八、办理流程

  与园区签订招商代理合作协议的招商代理机构,其招商工作经费按合作协议执行,中介人奖励按以下流程申报:

  1、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方于每年3月1日-15日向招商合作局提交申报资料。

  2、受理。招商合作局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3、审核。招商合作局会同财政分局、经济贸易局等部门进行审核。

  4、审批。招商合作局按程序报园区党工委审批。

  5、公示。园区管委会将审批通过的中介人奖励在园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财政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九、责任部门

  1、责任领导:谭利辉

  2、承办部门:招商合作局

  3、承办人员:熊洁云

  4、办理地点:长沙高新区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4楼418办公室(长沙市芙蓉区张公岭雄天路2号)

  5、服务电话: 0731-84638788

  6、监督电话: 0731-84638678

  湖南暮云经开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实施细则

  一、事项名称: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二、申报对象:成功引进在湖南暮云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暮云经开区)工商注册,且在暮云经开区内有生产经营和实际经营行为的企业的中介人。

  三、申报时间:每年3月31日前受理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四、办理时间:自申报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内。

  五、设立依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第11条“鼓励园区探索设立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六、补贴标准以及申报条件:

  1、引进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按首次接触原则对引进内外资的中介人给予奖励。引进境外资金(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按形成固定资产的2‰进行奖励。引进1000万元以上市外资金投资市政府鼓励的第三产业项目,境外资金(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资金3‰进行奖励;市外境内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按形成固定资产的2‰进行奖励。已从投资方或合作方获取佣金的,不再领取奖金。

  2、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扩股所在行业的奖励标准,以实际增资扩股额为基数计算奖金,并奖给该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

  3、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园区直接投资企业的,均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4、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不重复计奖。

  七、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中介人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暮云经开区招商合作局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招商合作局受理中介人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提交相关部门(单位)会审。

  3、会审。招商合作局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单位)进行审核。

  4、审批。招商合作局按程序报园区两委会审议。

  5、公示。招商合作局将审批通过企业在园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园区财政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八、责任领导:柳娟。

  九、承办部门及科室:招商合作局综合管理科。

  十、承办人员:陈妥。

  十一、办理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湖大道108号暮云经开区管委会414办公室。

  十二、服务电话:0731-86947188。

  十三、监督电话:0731-86901758。

  岳麓工业集中区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实施细则

  一、事项名称:招商引资中介人奖。

  二、申报对象:经投资者、招商合作局及有关单位共同确认的,与园区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推介客商并促进项目落地建设投资成功的主要人员或者行业协会、社会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财政拨款的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中介人奖范围。

  三、申报时限:每年1月份受理上一个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的补贴申请,每年申报1次。

  四、设立依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第11条“鼓励园区探索设立招商引资中介人奖,根据投资到位达产实际效果予以适当奖励”。

  五、奖励标准

  1.对引进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外境内资金项目(不含购地费及住宅开发),按其实际到位资金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后,对招商中介人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分期到位的,按照首批到位资金计算奖励,自首批资金到位后一年内追加到位资金部分,可在追加部分到位后,扣除首批到位资金后计算奖励。

  2.对引进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不含购地费及住宅开发),按其实际到位外资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后,对招商中介人(政府公职人员除外)给予4‰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分期到位的,按照首批到位资金计算奖励,自首批资金后一年追加到位的资金部分,可在追加部分到位后,扣除首批到位资金后计算奖励。

  六、申报资料

  1.《岳麓工业集中区促进企业发展政策申请表》。

  2.申报项目商务协议等复印件。

  3.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4.申报项目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固定资产到位材料。

  5.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6.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原件)。

  7.中介人身份证。

  8.中介人引资过程的文字说明(原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9. 中介人若为两人及以上的,还应提交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分配比例的说明材料(原件)。

  七、办理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中介人在项目投资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且其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后,向招商合作局提交申报资料,招商合作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提交联审工作组进行会审。

  2.会审。联审工作组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党政会审批。

  3.审批。党政会议研究审批。

  4.公示。将审批结果在园区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5.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财政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八、责任领导:舒拉。

  九、责任部门:招商合作局。

  十、责任人:周敏

  十一、办理地点:长沙市岳麓区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5006室。

  十二、服务电话:0731—88532206。

  十三、监督电话:0731—88578358。

岳麓工业集中区促进企业发展政策申请表

 

申报支持事项:

(一项一报)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金额(万元)

 

工商登

记机关

 

国税登

记机关

 

地税登

记机关

 

实际经

营地址

 

主要

负责人

 

手机

 

微信或

邮箱

 

联系人

 

手机

 

微信或

邮箱

 

申报理由

(按照补贴标准填写)

 

提交材料清单(按照申报材料逐条填写)

 

备注

 
【作者:】 【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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