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业30条”第二批细则⑩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关于促进企业上市
(挂牌)融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芙政办发〔2018〕2号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长沙市芙蓉区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
融资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促进区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依据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芙蓉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芙蓉区工商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芙蓉区政府按本意见给予全过程、全方位支持。
本意见所指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经批准的区域股权市场与境外资本市场。
第三条 成立区促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重大事项决策等。由芙蓉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分管金融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金融、财政、税务、工商等企业改制上市进程中所涉职能部门与隆平高科技园均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进程,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全区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的帮扶指导、奖励申报及协调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坚持“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总体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思路,分层次、有计划、稳步推进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和壮大发展。
第五条 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年度专项扶持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补助和奖励。区财政局负责企业上市(挂牌)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区金融办牵头企业上市(挂牌)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年度专项扶持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足额保障。
第二章 上市辅导与培育
第六条 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将有上市融资意愿、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纳入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有计划的进行重点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标准另行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上市后备企业中介服务。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的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区域企业上市中介产业链条。建立区中介机构资源库和中介服务档案,通过政策扶持、奖励补贴、免费培训等方式,降低上市后备企业购买中介服务的成本,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区金融办对区中介机构资源库的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上市后备企业辅导培训。定期聘请行业专家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服务和定制服务等形式,分层次免费对上市后备企业开展上市(挂牌)辅导培训,帮助企业管理层提升资本市场知识。区政府每年提供免费培训不少于3次。
第九条 上市后备企业融资服务。建立企业上市战略投资库,搭建区上市企业投融资平台。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芙蓉区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对接、引导各级各类产业发展基金、私募基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向区上市后备企业投资。对区上市后备企业开展改制、并购重组等,区政府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等方式优先给予扶持。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协调对接,引导银行机构通过项目贷款、资管计划、投贷联动等方式,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第三章 补助、奖励
第十条 境内上市。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200万元的上市补助。其中,企业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改后,补助100万元;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并予以披露后,补助50万元;完成上市发行后,补助50万元。
第十一条 境外上市。赴境外直接上市,且首发上市融资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200万元;首发上市融资额高于(含)500万美元,但低于20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60万元;首发上市融资额低于500万美元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借壳上市。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借壳上市,借壳主体与上市企业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报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刊登完成资产重组、股权过户公告后,上市公司工商、税务迁入我区的,一次性给予上市公司补助200万元。
第十三条 新三板挂牌。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60万元的挂牌补助。其中,企业按新三板挂牌要求完成股改后,补助20万元;申报材料被全国股转系统受理并予以披露后,补助20万元;在新三板正式挂牌交易后,补助20万元。自企业挂牌次年起,当年净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每年给予10万元持续督导费补助,补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在湖南省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挂牌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净利润不低于 1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在湖南省股权交易所成长板挂牌的企业,挂牌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 万元且净利润不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企业税收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按《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芙蓉发〔2017〕6号)第二章第二条第四款 “新入驻企业补贴”给予相应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股改进程中,因审计调账、资产评估等改制需补交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由区财政按企业股改补交税额分三年给予奖励,每年度奖励金额以企业实缴区级税收为上限,三年内未足额奖励的不再续奖。
第十六条 个税奖励。上市后备企业股改进程中,自然人股东因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改制需补交的个人所得税部分,由区财政按企业股改新增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成功上市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高管(不含董事、监事),个人所得税(不含限售股转让)区级部分连续三年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七条 限售股转让奖励。上市(挂牌)企业自然人股东在我区完成限售股转让交易的,按不超过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 给予奖励。对于自然人股东在我区以成立持股企业的形式完成限售股转让交易的,按不超过实缴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 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招商奖励。成功引进已上市(挂牌)企业或区级税收不低于50万元的上市后备企业,将所引进企业年度实缴区级税收的10%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作为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奖励。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库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挂牌,提供优质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将企业上市(挂牌)改制中所涉及的项目备案、环评、土地、税收、劳动保障等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绿色通道管理,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审批手续。为企业上市(挂牌)改制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工商注册、办公选址、税务登记和政策申报等便捷服务。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正面引导,营造良好上市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为辖区已上市(挂牌)企业(含新迁入)以及上市后备企业高管、优秀骨干和贡献突出人才,在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入学(入托)、就医保障等提供综合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已包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8号)中由区级承担补助和奖励部分。在本意见中未明确的其它条款, 仍按长政发〔2017〕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上市(挂牌)奖励(不含本文中的补助)部分原则上以该企业(含个人)当年实缴区级税收为上限,与《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8号)、《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芙蓉发〔2017〕6号)不重复计奖。招商奖励部分未明确内容按照《芙蓉区2017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芙政办发〔2017〕1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同一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向高层次资本市场成功转板的,按不同板块奖励标准全额独立享受政策,不扣除企业在前一板块上市(挂牌)已获补助和奖励。
同一企业在多个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相关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重大贡献的上市(挂牌)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和个人,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相应补贴(奖励)。凡享受了“一事一议”或市、区其它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及相关个人不再适用本意见。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予补贴(奖励):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恶性刑事案件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有高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与其有明显冲突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申请补助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符合条件后一年内,于每年1月份、7月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可从芙蓉之窗>网上办事大厅>上市(挂牌)补贴及奖励申请(网址http://113.247.251.102:10083/WSDT)中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八条 凡享受本意见奖励补贴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至少5年内不得将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离芙蓉区,否则须全额退回所获补贴(奖励)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芙蓉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望城区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
为鼓励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率先发展,根据省、市有关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我区资本市场发展,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更大程度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充分挖掘我区上市后备资源,鼓励企业多途径上市融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长沙市望城区企业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研究制订全区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的重大问题。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经信局、财政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人社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住房保障局以及各工业园区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改制上市的具体问题,并负责依法出具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进行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需办理的有关守法规范生产经营证明函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区上市办)设在区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区推进企业上市日常工作和拟上市(挂牌)企业项目库建设,积极支持企业向省、市争取有关上市(挂牌)政策优惠和费用补助。区金融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三、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的,对并入拟上市(挂牌)企业的资产,或因上市(挂牌)需要从企业剥离出非主营业务的相关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区财政(国资)、国土、住房保障、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管等部门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依现状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对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由税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有关产权证且无争议的,由规划部门出具同意按现状处置的书面意见,企业在补齐相关手续后由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完善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其中涉及因办理相关权证而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股改时,在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分别签订保荐协议并支付了首期费用后,根据审计、评估调账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补助奖励资金、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增股本涉及所得税征收的,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经区金融办和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给予全额补助。根据股改上市(挂牌)需要将个人非货币性资产的投资所得,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自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凡在我区注册并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前期费用补助200万元,其中完成股改并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分别签订协议并支付了首期费用的,每家企业补助1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获受理的,每家企业补助50万元;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发行上市的,每家企业补助5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挂牌后给予5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对于企业实现向上一层次的转板后,其在前一阶段享受的前期费用补助应在下一阶段享受的补助中扣除。
六、本办法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县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简称“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实现挂牌,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上市(挂牌)补助资金。
第三条县财政每年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列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补助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长沙县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的注册地在长沙县;
2、企业经过审查,并取得由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
第五条 对完成境内主板(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
第六条 对完成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对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
第八条 对完成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对在沪深交易所借壳上市的企业,在上市成功后给予300万元补助。
第十条 企业从湖南股交所标准板转至新三板或由新三板转板至境内主板(包括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补助两者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同一企业在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不重复享受相关补助。
第三章 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上市、挂牌补助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长沙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简称县金融办)应及时组织对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补助资金企业,拟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挂牌时,需在与主办券商(或湖南股交所推荐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后,向县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长沙县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
2、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第十三条 县金融办在收到报备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后,对是否符合条件在企业信息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含附件2申请表);
2、营业执照(暂没有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需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3、由县金融办签署意见的《长沙县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4、相关机构核准或同意企业上市(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承诺函(见附件3)。
第四章 审核批准和监管
第十五条 县金融办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后:
1、由县金融办组织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地务局、国税局、环保局、安监局等联合对申报材料、企业信用、安全生产、环保等情况逐一审查,提出资金建议;
2、县金融办将资金建议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在长沙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由县金融办负责办理资金分配及付款手续,并加强使用及验收环节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并需承诺五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出长沙县,否则全额退回补助资金。已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同类型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对以欺诈、蒙骗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获得补助资金的,县人民政府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县政发〔2013〕123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沙县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2.长沙县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表
3.承诺函
附件1
长沙县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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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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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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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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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挂牌市场 |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新三板 □股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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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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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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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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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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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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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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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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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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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挂牌)工作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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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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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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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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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推荐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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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方式: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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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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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方式: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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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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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方式: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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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及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 |
1.公司主要产品及所属行业情况: 2.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公司规模等情况): 3.公司近两年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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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要历史沿革、公司股东结构情况 |
1.公司简要历史沿革介绍: 2.公司主要股东及出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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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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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 □ 银行贷款 □ 债券融资 □ 小贷、担保 2.融资需求类型:□引进战略投资者 □ 流动贷款 □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 □固定资产抵押贷款 □引进财务投资者 □ 项目贷款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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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充材料 |
1.企业工商执照(扫描件/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扫描件/复印件) 3.与券商及各中介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扫描件/复印件) 4.主办券商(推荐商)业务资质、业务团队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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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上市进展 |
年月完成股改,年 月完成 □上市 □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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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市进展 |
年月完成股改,年 月完成 □上市 □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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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意见 |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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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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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附件2
长沙县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表
填制时间: 年 月 日单位:万元
公司全称 |
(公章) |
公司设立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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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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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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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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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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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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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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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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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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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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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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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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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资金净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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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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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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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类别 |
□主板 □新三板 □湖南股交所 □转板 □企业迁入 |
申请补贴资金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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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 |
年度 |
总资产 |
总负债 |
净资产 |
主营收入 |
净利润 |
净资产收益率(%) |
纳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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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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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
券商、中介机构名称 |
协议名称 |
签订时间 |
合同金额 |
实付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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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说明 |
本公司郑重承诺:1.所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合规、完整、有效,如有虚假,在两年内放弃其它项目资金的申报资格。2.经审核并拨付的补助资金,我公司保证专款专用,不擅自变更款项用途。3.如获得此次申报的补助资金,我公司承诺五年内不会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迁出长沙县。我公司违反上述任一承诺,自愿退回补助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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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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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付金额 |
大写人民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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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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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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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意见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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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意见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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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意见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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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意见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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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意见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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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意见 |
负责人: |
附件3
承诺函
长沙县人民政府:
按照《长沙县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试行办法》(长县政发〔2017〕 号)文件相关规定,我公司就申报长沙县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所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合规、完整、有效,如有虚假,在两年内放弃其它项目资金的申报资格。
2.经审核并拨付的补助资金,我公司保证专款专用,不擅自变更款项用途。
3.如获得此次申报的补助资金,我公司承诺五年内不会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迁出长沙县。
我公司违反上述任一承诺,自愿退回补助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长沙县人民政府支付利息。
******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年**月**日
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打造西线工业走廊”战略部署,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力争到2020年我县IPO企业新增10家以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时企业所缴纳的税费,转增资本金所缴纳的税费,或因规范企业而补缴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按100%比例给予奖励补贴;在股改过程中,因所有者权益转增股本时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逐步交纳。
第三条 对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200万元,其中与中介机构签约并完成股改后奖励40万元,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后奖励60万元,通过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后奖励100万元;在境外主板上市或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宁乡县境内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四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与券商正式签约付款后,鼓励银行给予拟上市企业信用贷款,用于其前期中介辅导费用,由县财政给予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时间不超过3年的全额贴息。
第五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审批手续办理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部分按100%的比例奖励补贴给企业。
第六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纳入县委、县政府“一对一”服务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企业上市进程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县人民政府按季度定期进行调度,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进程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涉及的用地审批、报建报监、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手续办理,由相关职能部门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检查执法下达处罚文书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向企业联点县领导报备。
第八条 每年组织重点拟上市企业负责人前往上交所、深交所考察交流,优先为重点拟上市企业提供上市培训辅导。
第九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重点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原则上应落户宁乡,并在用地、立项、环评、报建等方面享受宁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外地已完成股改迁入宁乡并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的,享受同等政策支持。
第十条 相关奖补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由县金融证券办和县财政局核定公示,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凡因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和政策性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其所获奖励补贴等资金;因企业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步伐的,停止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已享受的相关奖补资金由相关部门全额追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内之前涉及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长沙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鼓励园区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在贯彻落实《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长高新管发〔2017〕33号)精神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下称“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实现挂牌,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专项资助。
第三条 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从长沙高新区自主创新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对拟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在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改后给予企业补助60万元,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补助160万元,完成上市发行后补助80万元。
第五条 拟在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完成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300万元。
第六条 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按照新三板挂牌要求完成股改后,给予企业30万元补助;完成挂牌后给予70万元补助;完成协议融资(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除外)1000万或做市工作后,给予企业50万元补助。
第七条 拟在湖南省股交所挂牌的企业,在按照不低于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要求完成股改后,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完成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后给予企业25万元补助。
第八条 园区企业在湖南股交所挂牌后转板至新三板或在境内外上市的,只补助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九条 申请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补助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属于科技型、生产型企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不包括纯贸易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和传统服务业等),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不受本款条件限制;
(二)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需纳入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及实际经营地址均须在高新区内(麓谷园区);
(三)企业经过审查,并取得由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或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
(四)已取得由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备案登记确认函;
(五)符合高新区管委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条 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址和工商、税务登记转移至长沙高新区的,视同在我区首发上市,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拟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挂牌的企业,需在与主办券商(或湖南股交所推荐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15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报备材料:
(一)《长沙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二)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三)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四)中介机构业务资质和服务团队主要人员名单;
(五)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在收到企业报备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需要现场考察的企业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备案登记确认函。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上市、挂牌补助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必备材料
1、上市挂牌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备案登记确认函。
(二)分类材料
1、申请上市改制补助的,需提交由湖南省证监局出具的接受报备辅导改制材料的确认函;申请上市受理补助的,需提交企业开始上市受理的有关证明资料;申请上市补助的,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关核准批复文件。
2、申请新三板改制补助的,需提交由主办券商出具的股改工作情况说明;申请挂牌补助的,需提交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申请新三板融资或做市阶段补助的,需提交开展做市工作的公开信息披露资料或资金到位证明等相关核准批复文件。
3、申请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改制补助的,需提交由推荐商出具的股改工作情况说明;申请标准板挂牌补助的,需提交由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
(三)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改制上市补助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补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高新区管委会于每季度末集中审批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程序进行审核和报批。
(一)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分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复核;
(二)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按程序依次报管委会分管金融、财政工作的委领导审签后,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三)区财政分局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企业有关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和定期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并书面承诺5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迁出长沙高新区,违反承诺的应全额退回支持资金。
第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申请企业应留存一套申报材料,并在相关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财务核查时提供配合。
第十八条 对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高新区管委会将予以公开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截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已实际完成的上市挂牌有关工作阶段按长高新管发〔2015〕111号文件执行,不追溯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后续阶段按本办法支持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经管委会认可的有关特殊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原《长沙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实施办法》(长高新管发〔2015〕111号)、《长沙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倍增发展实施细则》(长高新管发〔2014〕74号)等有关文件中所涉相关内容自行废止。
附件:长沙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附件:
长沙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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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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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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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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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 挂牌市场 |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新三板 □股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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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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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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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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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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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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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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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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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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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挂牌) 工作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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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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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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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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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 (推荐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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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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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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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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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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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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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及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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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主要产品及所属行业情况: 2、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公司规模等情况): 3、公司近两年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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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要历史沿革、公司股东结构情况 |
1、公司简要历史沿革介绍: 2、公司主要股东及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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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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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方式:□股权融资 □银行贷款 □债券融资 □小贷、担保 2、融资需求类型:□引进战略投资者 □ 流动贷款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 □固定资产抵押贷款 □引进财务投资者 □项目贷款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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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充材料 |
1、企业工商执照(扫描件) 3、与各中介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扫描件) 4、主办券商(推荐商)业务资质、业务团队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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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意见 |
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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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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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处室负责人: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8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沙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经开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简称“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实现挂牌,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上市(挂牌)补助资金。
第三条 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每年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列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补助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长沙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地址均在长沙经开区范围内;
2.企业经过审查,并取得由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
3.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约后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报备登记,并取得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证券办)(以下简称“财政局”)确认的信息登记表。未提交信息报备登记材料并通过备案登记确认的企业,不予补助。
第五条 对完成境内主板(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
第六条 对完成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对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
第八条 对完成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第九条 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址和工商税务登记转移到长沙经开区的,视同长沙经开区企业首发上市,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第十条 企业从湖南股交所标准板转至新三板或由新三板转板至境内主板(包括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补助两者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三章 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拟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挂牌的企业,需在与主办券商(或湖南股交所推荐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提交报备材料:
1.填报《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
2.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第十二条 财政局在收到报备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后,对符合条件的在企业信息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上市、挂牌补助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财政局及时组织企业申报上市(挂牌)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由财政局签署意见的《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4.相关机构核准或同意企业上市(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承诺函。
第四章 审核批准和监管
第十五条 财政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后:
1.由财政局组织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产业环保局、安监局等联合对申报材料、企业信用、安全生产、环保等情况逐一审查,提出资金建议;
2.财政局将资金建议按程序报长沙经开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在长沙经开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局负责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迁出长沙经开区,否则全额退回补助资金。在此5年期间,需每年度向财政局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已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区同类型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对以欺诈、蒙骗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获得补助资金的,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2年内取消企业申报其它资金项目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局对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原《长沙经开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试行办法》(长经开管发〔2016〕83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2.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表
3.承诺函
附件1
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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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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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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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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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 挂牌市场 |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新三板 □股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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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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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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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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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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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经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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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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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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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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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挂牌) 工作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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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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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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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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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推荐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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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方式: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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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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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方式: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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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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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方式: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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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及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 |
1.公司主要产品及所属行业情况: 2.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公司规模等情况): 3.公司近两年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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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要历史沿革、公司股东结构情况 |
1.公司简要历史沿革介绍: 2.公司主要股东及出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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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需求 |
1.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 □银行贷款 □债券融资 □小贷、担保 2.融资需求类型:□引进战略投资者 □流动贷款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 □固定资产抵押贷款 □引进财务投资者 □项目贷款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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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充材料 |
1.企业工商执照(扫描件/复印件) 2.与券商及各中介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扫描件/复印件) 3.主办券商(推荐商)业务资质、业务团队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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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上市进展 |
年月完成股改,年 月完成 □上市 □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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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市进展 |
年月完成股改,年 月完成 □上市 □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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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意见 |
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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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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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处室负责人: |
附件2
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表
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公司全称 |
(公章) |
公司设立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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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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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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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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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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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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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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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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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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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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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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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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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资金净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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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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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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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类别 |
□主板 □新三板 □湖南股交所 □转板□企业迁入 |
申请补贴资金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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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 近三年 |
年度 |
总资产 |
总负债 |
净资产 |
主营收入 |
净利润 |
净资产收益率(%) |
纳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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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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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
券商、中介机构名称 |
协议名称 |
签订时间 |
合同金额 |
实付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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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 说明 |
本公司郑重承诺:1.所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合规、完整、有效,如有虚假,在两年内放弃其它项目资金的申报资格。2.经审核并拨付的补助资金,我公司保证专款专用,不擅自变更款项用途。3.如获得此次申报的补助资金,我公司承诺五年内不会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迁出长沙经开区。我公司违反上述任一承诺,自愿退回补助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贵委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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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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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付金额 |
大写人民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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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金证办)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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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分局 意见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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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意见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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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意见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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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环保局 意见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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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意见 |
负责人: |
附件3
承 诺 函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长沙经开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长经开管发〔2017〕72号)文件相关规定,我公司就申报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所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合规、完整、有效,如有虚假,在两年内放弃其它项目资金的申报资格。
2.经审核并拨付的补助资金,我公司保证专款专用,不擅自变更款项用途。
3.如获得此次申报的补助资金,我公司承诺五年内不会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迁出长沙经开区。
我公司违反上述任一承诺,自愿退回补助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贵委支付利息。
******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年**月**日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支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
一、事项名称:支持企业上市
二、申报对象:在园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收缴关系在园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申报时间:每年1月15日前受理上年度企业实际发生上市资金申请,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四、办理时限:自申报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内。
五、设立依据:
1.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第15条“支持企业上市”。
2.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宁开管发〔2017〕28号)第五款第15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3. 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17〕12号)第3条“支持企业上市”。
六、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1.对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由宁乡市人民政府分阶段奖励200万元,其中与中介机构签约并完成股改后奖励40万元,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后奖励60万元,通过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后奖励100万元;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宁乡境内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实现IPO的企业,由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七、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2.企业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实现IPO的证明材料。
八、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经济发展局提交申报资料。
2.受理:经济发展局受理企业申报资料,会同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会审。
3.验收: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4.审批:经济发展局按程序报党工委会议审议。
5.公示:经济发展局将审议结果在园区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6.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宁乡经开区相关资金。
九、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经济发展局肖建辉
十、承办人:企业服务处马婷
十一、办理地点:创业大楼1302办公室
十二、服务电话:0731-88981511
十三、监督电话:0731-87218070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支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委属各单位,市直驻区各部门,各企业:
资本市场是配置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为鼓励浏阳经开区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推进企业改制改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集群的形成,带动园区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和长沙市、浏阳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支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协调服务
为了指导和协调我区企业加快进入资本市场,经开区财政局要在现有职能职责的基础上增加金融服务职能,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宣传扶持政策,制订扶持计划,受理申报备案,兑现奖补政策,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明确支持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浏阳经开区范围内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其基本条件为:
(一)在浏阳经开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已完成或拟实行股份制改造;
(三)已制定详细的上市(挂牌)工作计划,经中介机构确认适合上市(挂牌)条件,并签订上市工作协议;
(四)纳入浏阳经开区上市扶持计划并在经开区财政局备案。
三、实行费用补贴
(一)对于拟在境内(沪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公司主体(或母公司),按照企业上市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费用分三个阶段(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受理材料)补贴给企业。具体如下:
1.从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分别签订协议并支付了首期费用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
2.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进行辅导至完成辅导备案,一次性补贴15万元;
3.从完成辅导备案至证监部门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一次性补贴20万元。
(二)对于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贴。
(三)对于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成功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贴。
四、引导募资投放
成功在境内(沪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公司主体(或母公司),在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根据该上市公司首发募集金额数,并将募集资金的60%以上投入浏阳经开区范围内的,按照以下三个档次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境外上市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五、支持完善股改
(一)拟上市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二)拟上市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审计、评估调账需要而使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增资本金所缴纳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三)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当年,为进一步规范而需补交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企业股改税费补贴政策在证券交易所或监管部门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向经开区财政局申请税费补贴。
六、加大增长扶持
为支持园区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对拟上市企业在挂牌上市前的税收增长予以扶持。
(一)税收增长的扶持资金计算,以监管部门受理日的前两年实缴税收的平均数为基数,超出基数(剔除股改增加的税收)的经开区留成部分80%扶持企业,用于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扶持期限从监管部门受理日的当年至上市获批日止,期限不超过2年。
(二)申请上市增长扶持资金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或监管部门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到经开区财政局申报并备案。经开区财政局按纳税年度结算,于次年年报前兑现,特殊情况可在当年12月底进行预结算。
(三)拟上市企业须向经开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上市后将所募集资金的60%以上投入在浏阳经开区范围内。
七、其他规定
(一)企业从区域股权市场转至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上市或由新三板挂牌转至境内外上市的,按照两者费用补贴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同一企业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贴,不重复享受相关费用补贴。
(二)未完成股份制改造,但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并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2%的比例给予费用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本意见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奖补政策与浏阳市所发的相关文件合并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本意见由经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管理
委员会企业上市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园区投资环境,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园区转型创新发展,打造千亿级园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以下简称“工业三十条”)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园区(含芙蓉区和长沙高新区),进入园区经济统计范围,为园区经济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前受理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工业企业具体奖项,每年组织企业申报1次。
三、办理时限:自申报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内。
四、设立依据:工业三十条第十四条: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
五、奖励标准
为鼓励工业企业A股上市,分阶段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补助。其中,企业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改后,补助100万元;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并予以披露后,补助50万元,完成上市发行后,补助50万元。
支持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对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不低于60万元的补贴。其中,在中介机构辅导下按新三板挂牌要求完成股改后,补助20万元;申报材料被全国股转系统受理并予以披露后,补助20万元;在新三板正式挂牌交易后,补助20万元。园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为企业开展上市辅导。
六、申报条件
1、进入主板、中小企业版、创业板或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园区企业。
2、企业在园区已经营两个年度以上,且成功上市或挂牌后享受上市补贴的企业,5年内不能将注册地和税收关系迁出园区。
七、申报材料
1、“融资服务”申报表;
2、提交阶段证明文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以上证照均要求提供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承诺函(承诺享受上市补贴5年内不能将注册地和税收关系迁出园区)。
八、办理流程
1、申报及审查:由经济贸易局组织申报和初审。
2、审核:以上表彰奖励项目经各部门初审后,送审核小组审核。
3、审定:以上表彰奖励项目最后由园区管委会审定。
九、责任部门
1、责任领导:曾 理
2、承办部门:经济贸易局
3、承办人员:李 治
4、办理地点:长沙高新区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4楼416办公室(长沙市芙蓉区张公岭雄天路2号)
5、服务电话:0731-84613095
6、监督电话:0731-84638678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
关于鼓励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
一、政策事项:鼓励园区企业上市。
二、申报对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金霞金开区),且在金霞经开区内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
三、申请时间:在企业上市后的当年12月31日前向开发区提出申请。
四、办理时限:自申报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内。
五、设立依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为鼓励企业A股上市,分担上市风险,减轻上市资金压力,从股份制改造到上市,分阶段给予不低于400万元的补助,市级与县级(园区)财政各负担50%;支持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对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20万元的补贴,市级与县级(园区)财政各负担50%。”
六、补贴标准
企业完成上市后,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开发区再给予以下奖励:
1、主板上市。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对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新三板挂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认证条件
1、主板市场是指为大型成熟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主要场所。中小板是创业板的一种过渡,是流通盘1亿元以下的创业板块(我国中小板市场代码为002开头)。创业板又称第二板市场,指主板市场中专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具有较高成长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新兴证券市场(我国创业板市场代码为300开头)。新三板市场是指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型企业。
2、奖励分两年执行,每年各兑现50%。
八、申报材料
1、申报奖励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上市证明材料。
3、书面申请、申报登记表。
九、约束条件
本细则规定奖励事项与开福区人民政府相关政策重合时,企业不在开福区、园区重复享受;享受相关奖励的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诚信守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恶性刑事案件的单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有偷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单位;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有明显冲突的。
十、办理流程
1、申报。企业完成上市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开发区财政分局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开发区财政分局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3、审批。开发区财政分局将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按程序报开发区党工委会议、开福区政府常务会议、开福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4、公示。开发区财政分局将审批通过的企业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补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开发区财政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十一、责任领导:张迎霞
十二、承办部门及处室:开发区财政分局
十三、承办人员:黄洁
十四、办理地点:长沙金霞经开区办公楼六楼办公室。
十五、服务电话:0731-88482528。
十六、监督电话:0731-88482518。
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为推动园区企业上市,鼓励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依据《浏阳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浏政发〔2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特提出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充分利用和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精心筛选一批优质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强化专业培育辅导,推进上市挂牌工作。力争到2021年,园区主板上市企业达到5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20家以上,企业直接融资额累计达到30~50亿元以上。
二、储备上市后备资源
(一)建立园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按照境内、外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和规则,在园区选取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突出,产品竞争力强,具有创新能力和增长潜力,有中长期上市目标,愿意按照上市指引文件来规范经营管理,无违法记录的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确定年度重点培育上市企业
每年从资源库中筛选3~5家,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具备较好的经营业绩,有强烈的上市意愿,有条件较快完成上市(挂牌)的优质企业,作为年度重点培育对象,给予重点支持。
三、强化培育政策措施
列入园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举办企业上市培训,组织各种上市交流活动,帮助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积极性和主动性。
2. 积极向金融投资机构推荐上市后备企业,引导信贷、风投、担保、私募股权投资等资金积极扶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3. 优先保障厂房、用地、资金等生产要素。
4.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政策及项目资金支持。
5. 优先纳入园区产业基金的扶持范围。
6. 支持后备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规模。
7. 帮助企业引进高端人才。
8. 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土地、房产、环保、税收等问题,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报浏阳市政府专题协调解决。
9. 组织精通上市业务的资深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券商和投行代表,深入企业,参照上市指引要求,开展“一对一”前期咨询辅导。
四、扶持奖励措施
园区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市场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下称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
(一)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扶持奖励
1.园区企业在主板实现IPO(首次公开募股)上市的,分阶段给予150万~200万元奖励。
(1)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改,奖励20万元;
(2)取得上市辅导登记备案,奖励20万元;
(3)申报上市材料得到中国证监会受理,奖励60万元;
(4)完成首次上市发行后,根据募集金额给予奖励。首发募集资金3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发募集资金3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园区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且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园区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3.主板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园区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4.园区企业实现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资金募集到位后,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二)新三板挂牌扶持奖励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分阶段给予100万元奖励。
1. 按照新三板要求完成股改后,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2. 完成挂牌后,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3. 完成做市工作并成功募集资金1000万以上,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三) 区域股权市场挂牌扶持奖励
企业在湖南省股交所标准板挂牌的,分阶段给予25万元奖励。
1. 按照要求完成股改,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2. 在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完成挂牌后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转板奖励
企业成功转板至上层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的,补足奖励标准的差额部分。
五、奖励程序
(一)申报资料
企业申报上市(挂牌)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必备材料:
(1)上市(挂牌)奖励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 分类材料:
(1)主板上市:申请完成股改奖励的,需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上市辅导备案奖励的,需提交企业与券商签订的协议及湖南省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文件;申请材料证监会受理奖励的,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确认文件;申请首发募集资金奖励的,需提交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查核准文件和首次上市募集资金公开信息披露资料。
(2)新三板挂牌:申请完成股改奖励的,需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成功挂牌奖励的,需提交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申请新三板募资奖励的,需提交开展做市工作的公开信息披露资料。
(3)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申请完成股改奖励的,需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成功挂牌奖励的,需提交由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
(二)审核程序
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应向管委会产业发展局提出奖励申请,产业发展局按程序进行审核和报批:
1.由产业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复核;
2.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3.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六、监督管理
管委会产业发展局和财政局对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改制上市奖励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上市奖励资金的企业,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管委会将予以公开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资金的申请。
七、其 他
1. 本意见由管委会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奖励资金从上市专项资金中列支,与浏阳市相关政策不进行重复奖励。
2.本意见奖励对象为工商、税务登记及实际经营地址均需在园区内,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记录的企业。
3.本意见试行三年,即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自执行之日起,原《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关于培育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浏制管发〔2015〕4号)文件同时废止。
岳麓工业集中区
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实施细则
一、事项名称: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
二、申报对象:工商、税务关系和生产经营场所均在园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建安企业), 且企业五年内不得外迁。
三、申报时限:每年1月份前受理上一个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的补贴申请,每年申报1次。
四、设立依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第14条“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
五、补贴标准
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对已纳入市级(含市级)以上拟上市企业名录的企业,从股份制改造开始到上市,分阶段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补助。企业完成股份改制并向交易所提交挂牌资料后,一次性给予拟主板上市企业100万元前期补贴,一次性给予拟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50万元前期补贴;企业上市后,再一次性给予主板上市企业100万元奖励,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5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
六、申报资料
1.《岳麓工业集中区促进企业发展政策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已纳入市级(含市级)以上的拟上市企业名录的企业证明资料。
4.企业从股份制改造开始到上市相关证明资料。
5.企业5年内不外迁承诺书。
七、办理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经济发展局提交申报资料,经济发展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提交联审工作组进行会审。
2.会审。联审工作组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党政会审批。
3.审批。党政会议研究审批。
4.公示。将审批结果在园区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5.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财政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八、责任领导:厉雅硕。
九、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
十、责任人:陈建湘
十一、办理地点:长沙市岳麓区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4007室。
十二、服务电话:0731—84592891。
十三、监督电话:0731—88578358。
岳麓工业集中区促进企业发展政策申请表
申报支持事项:(一项一报)
申报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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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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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 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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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登 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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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登 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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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 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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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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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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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按照补贴标准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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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清单(按照申报材料逐条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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