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业30条”第二批细则(12)促进军民融合

  长沙高新区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着力打造国家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支持领域

  1.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高新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军民融合企业(单位),主要包括:具有或部分具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民口企业,民品业务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70%以上的军工企业(单位),承担军工协作配套科研生产及维修任务(以协作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的企业(单位),以及提供军民融合领域第三方服务的企业(单位)。

  2.支持领域。本意见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军民两用航空航天、卫星应用、电子信息、专用装备、特种材料以及军民融合技术服务等。

  3.资金安排。高新区财政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从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意见中的相关支持事项。

  二、提升民口企业参军能力

  4.引导民口企业获得军品承研承制资质。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的园区民口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园区民口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

  5.支持民口企业承担军品研制任务。对园区民口企业直接承担军工装备研制任务(限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目录》的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及重要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按与军方(含承担总体任务的军工单位)签订研制合同实际执行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6.鼓励民口企业参与军品预研项目。对园区民口企业参与军工装备预研项目(限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目录》的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及重要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按与军方(含承担总体任务的军工单位)签订预研合同实际发生的任务金额或项目经费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促进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双向转化

  7.鼓励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对部队、军事院校、军工单位的科技成果、解密国防专利等在高新区麓谷园区(以下简称“麓谷园区”)实现产业化的,且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执行额的3%补助园区实施企业,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8.支持军民融合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新获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二等奖的园区企业创新专家(列所获项目完成人前五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园区企业创新专家(列所获项目完成人前三位),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的。对新获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园区企业创新专家(列所获项目完成人前三位),一次性补助3万元。上述获奖成果均需在麓谷园区成功转化。

  9.加强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推广。对当年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制定的《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等目录的园区企业,按每项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当年列入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的《湖南省军民两用技术推广目录》等目录的园区企业,按每项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推动军民融合企业开拓市场

  10.鼓励拓展国际市场。对园区企业当年军贸出口生产任务销售额达1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销售额每1美元(或等值外币)补助2分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1.支持参加专业展会。对园区企业参加由军委、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境内外防务展、军民融合展会等,经管委会事前审核备案,按企业参展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单次展会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2.鼓励举办军地对接活动。对在麓谷园区范围内举办的军地供需对接、军民融合技术成果展示等大型活动,且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园区企业承办,经管委会事前审核备案,按活动当年举办实际费用的30%补助园区承办企业,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搭建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

  13.支持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国家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麓谷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60万元;对新获批建设湖南省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麓谷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以上补助晋级补差。

  14.鼓励开展实验室认可。对新获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DILAC认可)、军用实验室认可的麓谷园区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5.引进“民参军”采购与资质服务平台。对在麓谷范围内设立的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服务中心分中心、装备承制资格受理点等由军队授权的服务平台,在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当年,按平台建设总投入(含场地、装修、设备、信息化等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自平台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连续2年,给予每年50万元的运营补助。

  六、附则

  16.本意见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除特别注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企业(单位)申报本意见支持事项,需经管委会审核认定。

  17.本意见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同时符合长沙高新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意见执行,不重复享受。

  18.本意见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支持军民融合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快军民融合人才项目引进,推进园区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范围包括:

  (一)创新人才。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从国防科技大学等军事科研院所转业、退休,与园区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协议),并全职在企业工作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人才认定标准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创业人才及团队。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从国防科技大学等军事科研院所转业、退休,带技术、项目、资金来区创办企业,持股不低于30%或实缴资本不低于300万元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人才团队入区创业的,团队带头人持股不低于30%,或持股不低于10%且实缴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才团队认定标准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创业企业。指上述创业人才及团队新创办的企业。

  (四)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引进上述创新人才和新取得“民参军”四证的园区企业。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对创业人才及团队的创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场地支持。对入驻经开区指定场地的创业企业,视企业实际需要,免费提供6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及生产场所;租赁经开区其他场地的,按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单个企业场地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自入驻的当年起连续计算)。购买经开区工业地产场地用于企业办公及生产经营且持续持有三年以上的,按实际购买金额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90万元,从购买当年起按5:3:2比例分三年拨付。先租后买的,需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免费提供场地的视同已享受租金补贴)。

  (二)引才补贴。创业企业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创新人才并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协议),在人才工作满一年(以工资、个税或社保等为依据)后,按人才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引才补贴。单个企业引才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资质奖励。创业企业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项的奖励;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项的奖励。四证齐全的,另外再享受《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规定的奖励(含长沙县、经开区财政承担部分)。

  (四)专利资助。对创业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给予每件3000元的资助;对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 对通过论证评审的创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项目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创办的企业,其创业项目经论证评审,可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50%,最高5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其创业项目经论证评审,可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50%,最高10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项目扶持资金自通过评审当年起按5:3:2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二)贷款贴息。创业项目通过评审后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财政全额贴息。单个企业贷款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创新人才、创业人才、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除享受《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长发〔2017〕10号)规定的奖励补贴外,还享受薪酬补贴支持,具体为: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按其年度纳税工资薪酬收入的20%、最高20万元/年予以个人薪酬补贴。认定当年入区工作不足6个月的,从次年起计算。

  第六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团队来园区创办企业的(原则上需事前备案),经认定后(新创企业须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并落实好项目启动资金、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等),可给予第三方2万元/个的奖励。

  第七条 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创新人才的园区企业,可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享受引才补贴。

  第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获得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园区企业,可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享受资质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企业均须在经开区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的创业项目应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创新及成熟度较好,市场需求及产业化前景可观,资金条件及计划目标合理,能引领或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产生可预见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且在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经开区执行的省、市和经开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照“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涉及的各项支持全年接受申报,实行集中认定、集中评审。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创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第十三条 创业企业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支持期间:创业人才项目申报时实缴资本低于300万元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实缴资本高于300万元(含本数)的,不得降低实缴资本。创业团队项目申报时团队带头人实缴资本低于300万元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实缴资本高于300万元(含本数)且持股比例在10%(含)以上的,不得降低实缴资本。

  第十四条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军民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对企业经营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除首期拨付资金外的后续资金支持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支持资金均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智能制造基金(军民融合产业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实施细则

  为促进园区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加快军民深度融合,培育壮大创业投资企业,长沙经开区管委会特引进社会资本共同组建智能制造基金,由湖南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智能制造基金的运作。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基金投资范围:智能制造基金主要面向园区“两主一特一融合”产业及四大优势产业投放,包括工程机械、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军民融合、先进轨道交通(含磁浮)、集成电路等。优先支持具备高新技术和高速发展特征的智能制造企业。

  二、申报对象: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长沙经开区(含托管园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符合基金投资范围的企业或项目单位均可申报基金。

  三、受理时间:工作日即时受理。

  四、设立依据:根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第15条“推进智能制造”和第18条“促进军民融合”设立。

  五、申报材料

  1.企业或项目单位关于申请智能制造基金的报告。

  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或项目单位简介,股权结构,股东资料,公司章程(含修正案);工商税务登记证;会计资料;特殊行业资质(准入)证或经营许可证等;主要生产产品基本信息及生产工艺基本信息。

  3.商业计划书(包括企业沿革、产品服务、市场竞争分析、经营团队、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融资方案等)。

  4.产业投资计划(兼并重组方案、技术攻关计划)、技术团队简介、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认定书。

  5.项目建设条件(附项目备案核准、土地、规划、环保等批准文号等)、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6.承诺书:(1)承诺以上所提供资料属实;(2)承诺无环保、安全生产、信用等问题。

  六、办理流程

  1.申报受理。企业或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智能制造基金支持的报告;

  园区新引进企业(项目)向区招商合作局申报;

  园区已投产企业向区产业环保局申报。

  2.尽职调查及评审。招商合作局或产业环保局对申报企业(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智能制造基金投资范围的项目报区基金管理公司。区基金管理公司对企业(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业务审查及风险评审后,提出投资决策建议。

  3.联合审核。区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投资决策建议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组织区招商合作局、区产业环保局、集团公司对投资决策建议进行联合审核,提出联审意见。

  4.主任会议审定。区财政局将联审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5.签订基金合作协议。区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主任会议同意投资的意见,与企业或项目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照合作协议规定期限拨付基金。

  6.基金运营及后期管理。区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合作协议,对基金运营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获取收益、终止合作及收回基金。

  七、分管领导:常利民、张湘鸿。

  八、承办部门、联系方式和承办人

  1.新引进企业(项目)申报智能制造基金:

  承办处室:招商合作局综合处

  承办人: 刘晓蕾

  联系电话:0731-84020185

  办理地点:长沙县星沙街道三一路2号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楼6楼606室。

  2.园区已投产企业申报智能制造基金:

  承办处室:产业环保局综合处

  承办人:夏绿林

  联系电话:0731-84020064

  办理地点:长沙县星沙街道三一路2号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裙楼2楼202室

  九、监督电话:0731-84012342。

【作者:】 【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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