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人格权保护的努力方向

  屈茂辉

  人格权作为人权之一种,在维护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上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包括吃得饱、穿得暖,也包括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还应当让每一个人有获得感、尊严感。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报告将人格权从人身权中独立出来做特别的强调,彰显了党中央对人格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有序推进人格权保护工作,需要从法治的角度认识人格权保护的意义

  人格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人格尊严权处于人格权体系最核心的位置。所谓基本人权,就是指人之为人所必不可少的权利。现代社会中,人之存在,既需要财产利益,更需要生命、健康、自由、名誉、隐私等可以保障其自由发展的利益。以生命、健康、自由、名誉、隐私等为利益内容的权利,我们统称为人格权。相对于财产权利而言,人们对人格权的认识,起步要晚得多,直至经历二次世界大战,世界各国方始明白人格权的重要性。人格权保护起步虽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它的地位和成就却表现得极其显著。为彰显人格权,各国多于宪法中规定人格权,以明确其重要性。例如,《德国基本法》第一条即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人格权作为一项人的基本权利,它包含了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权利基石。经历文革动乱中人之尊严被肆意践踏的惨痛教训,为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格权保护体系的基础。该条既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尊重公民的人格权,同时也要积极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十九大报告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强调,与宪法的精神是一致的。从宪法的角度看,贯彻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人格权保护工作,就具有了落实宪法、维护宪法的意义。

  全面推进人格权保护工作,需要通过民法典的编纂契机制定专门的人格权编

  人格权既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但是仅有一个条文,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例如,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的协调问题。在宪法上,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名誉也属于公民的一项人格权。仅仅用宪法来判断孰是孰非,就容易出现宪法条文打架的问题,而且也不能解决人格权的民法保护问题。从各国经验来看,对于公民个人之间权利的冲突,多通过民事法律来加以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对人格权纠纷的裁判,主要以《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民法通则》实施三十余载,对于法官正确裁判案件,推进我国人格权保护事业,功不可没。但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人格权保护框架和具体规则,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进入二十一世纪,各项高新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的爆炸式发展,人格权受到严重挑战,对人格权实施最为全面的保护迫在眉睫。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普遍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制度的勃兴已经成为现代民法最为重要的发展趋势,我国民事立法亦应顺应这一趋势。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有必要借助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在民法典中设立人格权编,设置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详细规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和行使规则,建立科学、现代、开放的人格权体系,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以应对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带来的挑战。

  全面推进人格权保护工作,应充分总结和吸收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权威需要专业的队伍实施。作为人格权纠纷的裁判者,人民法院在个案的裁判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与智慧。这些经验智慧,部分已经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总结提炼,最终上升为法律。例如,《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英雄烈士人格权保护的条款,就是对狼牙山五壮士案、邱少云烈士案的一种总结和提炼。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仍然有大量的经验还沉淀在具体的裁判文书中,需要总结提炼。人格权个案纠纷中,既有案件的个性化因素,也蕴含了该类型案件的共同元素。吸收总结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应遵循从个别到一般,再从一般走向个别的思维规律。以隐私权为例,在法律确认隐私权之前,人民法院往往通过个案来保护隐私利益,隐私纠纷案件的大量审理,促成了隐私权立法确认;在隐私这一人格利益被赋予权利的形态后,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对隐私权的类型、内容及救济方式加以具体化。就目前来看,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已经确认了隐私权,但是对于隐私权的类型和救济方法,缺乏相应的规则。在未来制定人格权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吸收司法实践所确认的隐私权类型,如私生活安宁权、私生活秘密权,并对侵犯这些类型隐私权的行为进行类型化规制。

  全面推进人格权保护工作,需要建立专业的人格权教学研究队伍和学有专长的司法人员队伍

  作为现代民法中的重要一环,人格权的理论研究呈现出一日千里的发展趋势。我国在人格权领域的研究队伍迅速扩大,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仍然要指出的是,在法学专业的教育队伍中,人格权法很少作为一门专业课程进行设置,一些院校在设置教学计划,多将人格权内容放入民法总则中讲授。甚至一些院校的法学研究生课程,也看不到人格权的课程安排。这种现象的存在,其表在于我国所继受德国潘德克顿民法学体系所带来的框架惯性有关,其里则在于我们在过去对人格权教学重视不足。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格权纠纷的审理,其复杂性和难度并不亚于合同纠纷的审理。利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侵害人格权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审判人员除具备专业的人格权素养,同时还应熟谙中国社会的人群心理与技术发展趋势,从而做出科学、准确、符合社会期待的判断,也就是说要有一支专业化的司法人员队伍。在此意义上,建立专业的人格权教学队伍和人格权教学体系,就成为人格权保护中必须推进的工作。

  十九大报告关于人格权保护的主张,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建设法治强国、法治大国的决心和毅力。韩非子曾言:一民之轨,莫如法。我国正走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康庄大道上,法治将成为未来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作为法治之一环,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全面保护人格权,让每一个民众从人格权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

  (作者系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作者:屈茂辉】 【编辑:谭伟】
关键词:十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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