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涉外委主任尹湘南:海外投资要重视尽职调查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29日讯(记者 刘琼萍)在2018国际商事法律合作论坛召开之际,湖南省律师协会涉外委主任尹湘南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企业走出去不能盲目,应当事先对投资所在的东道国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尽职调查。”

  尹湘南通过分析湘企“出海”的典型投资纠纷案例来讲述境外投资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

  湖南公司拟在印尼投资设立子公司,印尼子公司的股东包含湖南公司和印尼籍当地自然人。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在印尼设立合作公司的所有公司登记手续均授权印尼合作方负责处理,并明确了印尼合作公司的董事人选,相关授权委托书(办理公司登记)与合作协议同时签订。随后,印尼合作方将合作公司登记手续寄给湖南公司时,湖南公司发现如下问题:1.印尼合作公司的注册资金不仅比约定的金额增加,还以美元作为货币计算,实际上湖南公司名下应承担的出资义务就增长了近10倍。2.印尼合作公司中最后确定的董事人选也与合作协议里约定的人选不符,增加了一名中方不认识的印尼籍人士。就此,湖南公司认为印尼合作方违约,遂委托律师出面和印尼方磋商解决此事。

  处理过程;

  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通过函件和印尼合作方取得联系,指出此举属于印尼方违约,应当在湖南公司指定时间内将印尼合作公司状态按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整改到位。印尼方很快回复说合作公司登记时是应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要求必须达到相应的资金规模,还有印尼法律人权部在审批时提出公司董事必须要有一定数量印尼籍的人士,否则公司很难获批。中方律师遂要求印尼合作方提供相关法律文件予以核查,并同时建议双方若在不能变更为合作协议约定的公司状况下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决中方的合理诉求。印尼方同意此建议并来到湖南长沙,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召开了印尼合作公司的股东会,根据股东会召开情况,律师起草了临时股东会决议,就注册资本金变化和股东实际出资义务的约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股东均认可并签署,此举最大限度避免了湖南公司的股东义务的扩大风险。

  案件评析

  中国企业走出去不能盲目,应当事先要对投资所在的东道国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尽职调查,包含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审批流程、土地、动产不动产、合作方资信、税务、外汇管制、劳务出口等。尤其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沿线国家发展程度不一,在法律制度上涉及普通衡平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等,法律制度有很大差异;若是按国内公司法规定和原则或是惯有思维处理对外投资,必然会导致很被动的局面。

  其次,企业应当树立“海外投资、法律先行”的观念。在进行海外投资可行性调研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对目标国的法律尽职调查已经成为越来越多“走出去”企业的必备程序。事实证明,这不仅有助于企业更安全、更准确地进行海外投资决策,也是企业在后续投资过程中得以保驾护航的一大法宝。

【作者:记者 刘琼萍】 【编辑:曾茜】
关键词:商务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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