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公开信

广大人民群众:

  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现将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实提供相关线索。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具体为:(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政法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6)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请托说情的;(7)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9)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10)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15)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16)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18)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2.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和违规参股借贷

具体为:(1)在职政法干警。①经商办企业的;②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③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④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⑤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⑥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⑦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⑧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⑨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⑩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12法官及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2)离任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政法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政法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政法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①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②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③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④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⑤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⑥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4)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①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②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③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5)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①担任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②在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6)公安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①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开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游艺厅、网吧、夜总会等娱乐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拿、洗浴足浴等服务场所的;②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印章业、典当业、旅馆业、旧货业等与公安职能相关特种行业的;③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制作各种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牌照,警服警械和警用器材的生产、销售的;④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的;⑤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司法中介服务的;⑥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小额贷款等经营活动的。

(7)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加工项目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8)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政法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具体为:(1)区法院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对呈报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和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

(2)区检察院审查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3)区公安机关对被认定目标为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依法及时上网通缉而未上网通缉,公安监管部门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4)医院和医疗鉴定机构违规违法出具虚假检查证明文件或病情鉴定。

(5)区社区矫正部门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

(6)区政法机关和卫健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等问题。

4.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具体为:(1)有案不立整治内容

公安机关:①警情未依法及时进行分流;②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即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要求,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③违法受案立案;④对受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系统外流转案件等问题。

检察机关:①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②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③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④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⑤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⑥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⑦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⑧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审判机关:①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受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②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③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受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④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问题。

(2)压案不查整治内容

公安机关:①履行法定侦查(调查)职责懈怠,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②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终止侦查;③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④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保证金不及时退还;⑤对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不及时执行回复;⑥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处罚而不处罚或者降格处罚的、决定治安拘留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不属于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的,对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等问题。

检察机关:①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②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③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④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⑤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

审判机关:①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②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③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④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⑤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⑥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3)有罪不究整治内容

公安机关:①符合移送起诉条件不及时移送起诉;②违规取保候审;③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侦查取证工作懈怠,保而不侦、以保代侦;④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⑤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办理等问题。

检察机关:①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或者不决定逮捕;②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③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④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⑤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审判机关:①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②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③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5.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具体为:(1)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法官、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3)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4)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5)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事务所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6)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7)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6.其他问题线索

如政法委系统、各街镇政法委员可能存在的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反映情况务必实事求是,见真人真事,切不可诬陷、诽谤政法干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督受理渠道如下:

受理部门:湖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组

受理电话:0731-85791499

邮政信箱:长沙市A169号邮政专用信箱

受理时间:每天8:00至20:00

受理截止日期:2021年6月30日

雨花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作者:】 【编辑:王智勇】
关键词: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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