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必须防止和处置性骚扰!民法典明确了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不少女性甚至男性,因为工作、学习和上下级关系受到异性的性骚扰,但由于其特殊性,不少人选择隐忍不言,诉诸法律的少之又少。
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新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法律专家认为:明确单位防止职场性骚扰的责任和义务也成了民法典的亮点之一,从根源上为职工创造了更安全的工作环境。
民法典原文: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新闻回放:
21岁美女助理举报经理性骚扰
2018年4月25日,21岁的彭丽(化名)入职湖南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一名经理助理。可她开展业务没多久发现,这家公司有些不对劲,“主要骗老人投资”。
彭丽原本打算做一个月拿钱走人,可初入职场的她自称遭顶头上司白经理的性骚扰,这名经理还利用入职登记表上的信息威胁“找麻烦”。2018年5月12日,彭丽网上举报经理的同时曝光公司的骗局。
彭丽举报称,她入职不到两天,白经理就对其做些亲昵举动,“还要求每天给他拥抱。接下来,彭丽常被单独叫到办公室谈话,白经理把门反锁,聊的话题也与工作无关,这位白经理后来甚至“猝不及防”地要抱她,让彭丽十分害怕。
彭丽在举报中还说:“有一天,他(白经理)强吻并把我摁在沙发上,不管我强烈反抗,他说让我当他的‘小三’,说些‘煽情’的话语……”彭丽在挣扎中手臂被弄伤了,幸亏朋友敲门她才得以溜走。
专家解读:
明确单位责任和义务,坚决向性骚扰说“不”
“民法典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这一角度来看就体现得很明显。”湖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副会长、长沙市律师协会监事长赵海洋律师认为,之前的相关法律对“什么是性骚扰?”、“用人单位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导致受害者维权难,有的甚至被用人单位反诉。而此次新颁布的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对性骚扰的行为方式进行了不完全列举。“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以及其他具有相当影响力的行为均有可能成为性骚扰。”厘清了性骚扰的边界,更有利于防止性骚扰的发生。
另外,赵海洋认为,明确单位防止职场性骚扰的责任和义务也成了民法典的亮点之一。“之前的法律有‘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样的规定,但却缺乏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也缺乏具体的责任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因此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难以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对企业和施害者的判决也存有争议。这次民法典不仅强化了机关、企业、学校的主体责任,也规定了从属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措施来防止性骚扰的发生,这从根源上为职工创造更安全、更安心、更公平的工作环境。”
赵海洋表示,单位的义务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合理的预防义务,通过建立适当安全的工作环境,比如更换透明的玻璃墙,设置必要的摄像头,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对性骚扰行为进行界定并列明典型行为,以及设置合理的调查投诉制度;然后是保护义务,企业一旦接到员工遭遇性骚扰的投诉,应该第一时间开启调查机制,对施害者作出相应的处罚,不能为了企业形象而无视职员的求助。
民法典传递“向一切性骚扰说不”的鲜明信息。赵海洋提醒,市民应注意自我保护,如果碰到性骚扰要勇于发声,不助长侵权者的嚣张气焰;平常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注意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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