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绿豆汤代替高温津贴” 更像一则寓言
盛夏之中来谈高温津贴,注定是惆怅的。不是说津贴的发放整体上并无进步。譬如新闻显示,在明确发放时间的22个省份中,发放高温津贴时间最长的是海南省,为4月至10月,有7个月。如此 “因地制宜”发放,可谓足够贴心。亦不能说对高温津贴的高层重视不够,就在7月3日,全国总工会等4部门联合下放了通知,强调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 “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然而,在报道中,高温津贴中的权利状态仍不尽如人意。
删繁就简。在我们看来,此种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纵然有所进步,但高温津贴的发放还是演绎出了某种倒挂的状态。具体而言,那些工作环境相对优越,并无在高温下直接工作的人群,其津贴都能按国家规定而发放。恰恰相反,那些最需高温福利,甚至不得不连日于高温下劳作者,到最后多数成了高温津贴的被遗忘者。至于一些私企或中小企业的员工,高温津贴更通常遭遇缩水。正如新闻所指,其高温津贴习惯性地被绿豆汤等物品所替代。
这实在是一个不应出现的结果。假如说颁发于1960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因其止于“暂行条例”,威慑力不够,进而造成执行状况的不佳。那么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已可称得上第一部真正的高温法规。它不仅对高温天气与高温津贴作出明确界定,甚至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企业违反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可究刑责。但一切令高温津贴权益依旧无法得以完整地兑现,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当“用绿豆汤代替高温津贴”重复地出现,或许只有把高温津贴还原到劳动权益的最初属性,才能看到其残缺状态的所由何来。事实上,如此发生路径并不陌生:在五险一金的交纳上,在员工休息时间的保证上,几乎在每项关于劳动者的权益上,都可以看到,虽有对应的法规,但和高温津贴一样,最终劳动者权益多成了缩水乃至被漠视的东西。缘由何在?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定条文和现实情形间,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落实条款。具体到高温津贴一事上,那就是,当下虽有明文法规,但发放标准都交由地方规定,如何对不发放者追责,更无清晰规定。
无精细化的安排,亦无配套与可执行的追责举措,那么让法规善意进而流产,这实在是可以想象的事情。某种程度而言,本不应该继续出现的“用绿豆汤代替高温津贴”,更像是一则现实的寓言,它再次指出了那个关于劳动者权益的命题:高温津贴是一项基本的权益,它应当得到保护。但要让此种劳动者权益被兑现,仍然在于厘清保障的具体执行方式与路径。有看得见的保障和追责,才会有不打折扣的执行,然后,才能让每个公民可以在高温下,拥有一片权利的绿洲。 本报评论员王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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