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网聊入证” 补强维权短板

  刘建国

  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详见本报今日A5 版报道)

  从司法角度而言,“微博、网聊”列入民事案件证据,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民事纠纷、民事案件呈现出更多的网络时代特征。

  长期以来,谈及打官司,人们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打证据”。事实也确实如此,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满足,其所陈述的情形是否真实,都依赖于举证责任的落地。如果当事人在陈述个人观点后,却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就属举证不能,其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之前,电子数据无法作为证据,让很多当事人面临举证障碍,即使举出了电子数据,也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电子数据被排除到证据类别外,无疑戕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今,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与电子技术的日新月异,对常态下的证据类别产生了挤压。此语境下,法律有必要与时俱进,扣准时代发展脉搏,对于传统证据进行革新,使之植入更多的新型证据类别。那么,电子数据被列入证据,就是时代发展下的产物,体现出了法律应有的担当和价值。

  然而,电子数据被列入证据,意味着举证责任将面临着更多的负担。比如,如果微博、博客、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都是匿名呈现,那么就需要进一步举证。也就是说,作为举证人,不仅要举出电子载体证据,还要证明匿名者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符合证据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特征,在法律视野内才能得到支持。

  事实上,电子数据的“入证”,补足了当前法律维权过程中的短板,实现了证据类别的全覆盖。如今,网络时代就在我们身边,法律不能纹丝不动,不能总是处于僵化老套的证据规定中。鉴于此,法律就应紧贴时代气息,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和弊端,并作出针对性的完善。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法律的本义,让公民的维权之路更加通畅和宽广。
【作者:刘建国】 【编辑:王洁】
关键词:网聊 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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