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打死狗被刑拘 请用法律说话

  马涤明

  7月5日,江苏连云港市王茹的女友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条大狗咬伤。两天后,当王茹再次遇到这条狗时,出手将其打死。7月22日,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王茹刑事拘留,又因其打狗时,“涉嫌与他人结伙作案”,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8月6日《新京报》)  

  狗咬人,人打死狗,这个“官司”该怎么断,显然要上升到法律层面说话,而不是拿爱狗人士的感情,或“反狗派”的逻辑说事。

  警方认定,王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警方称,经过鉴定,被王茹打死的狗系德国牧羊犬,价值3.6万元。王茹打死德国牧羊犬,“故意”的性质不存在争议,有争议之处在两个问题上:一是,打狗是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还是有正当防卫的因素;二是,狗价值3.6万元,鉴定依据是否成立。

  如果“这条狗再次想上来咬人”的说法属实,我认为,王茹将狗打死,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之前狗曾伤人,那么它会不会“再次想上来咬人”,谁都无法确定。再者,一条已经伤过人的狗,主人继续在人群密集的小区里遛狗,是对公共安全的不负责任。并且,德国牧羊犬属于大型犬,在城市居民禁养名单之列。据6月20日媒体报道,连云港市开展城区养犬集中整治,禁养22种犬中就有德国牧羊犬。而这种禁养规定,在连云港市已实行多年。那么,这条德国牧羊犬“财产”概念是否成立,警方别含糊了这个问题。

  另外,对于财产鉴定,应有相应的制度依据。德国牧羊犬价值3.6万元,是哪家鉴定机构、依据什么条文鉴定的呢?如果仅是爱狗人士之间的买卖价格,与“鉴定价格”不是一种概念。多年来,警方对于抓获的偷狗贼难以处理的主要原因,是很多机构都对鉴定宠物狗的价格摇头。专家认为,实物价值好认定,观赏价值没依据。

  属于禁养的大型犬,伤人后主人未受追究,警方不处理也未督促主人处理,受害人一方将其打死却被追究刑事责任,首先是执法逻辑背离社会认知。其次,警方的选择性作为——不究狗咬人,而严办打狗者,也叫人怀疑,当地正在开展的“养犬管理集中整治”是否有走过场的成分?

【作者:马涤明】 【编辑:吴静波】
关键词:打狗 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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