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向受惊食客道歉 体现执法文明
张贵峰
9月3日晚间,重庆市涪陵区警方在一家餐馆内抓捕一名持刀嫌疑人,抓捕结束后,带队民警不忘向餐馆内的食客解释原因并道歉——“刚才我们在抓捕一名极其危险的犯罪嫌疑人,给大家用餐带来不便,打扰大家了,我向大家道歉”,视频被发布到网络后获得大量网友点赞,公安部官方微博也给予了转发,并为该民警的道歉行为点赞。(9月5日《法制晚报》)
在抓捕行动结束后,执法民警不仅向周围群众解释了执法原因,并进一步对产生的“不便、打扰”郑重“向大家道歉”,重庆涪陵警方的这一做法,确实值得点赞。
毫无疑问,面对像“抓捕危险犯罪嫌疑人”这样的执法行动,周围围观群众都有全力配合、支持警方行动的义务,这正如《人民警察法》明确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但同时,一个客观事实又是:类似这样的警方抓捕行动,尤其是发生在餐馆这样公共场所的背景下,猝然之间,确实可能会给周围“不明真相”围观群众带来某种程度上的“不便、打扰”。如在上述警方抓捕行动中,不仅“由于抓捕行动比较激烈,在餐馆里用餐的食客都站起身围观”,而且餐馆本身也产生了一些“物品损失”。这种背景下,尽管警方抓捕行动完全合法正当,但面对受惊食客和可能的财产损失,警方不能视若无睹,必须有所表示和回应。
事实上,对此情形,我国法律也不乏相关规定。如依据《警察法》,“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而据《民法通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其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就包括“赔礼道歉”。这也就是说,对因执法造成的“不便、打扰”,警方进行“赔礼道歉”,不仅是文明执法的应有之义,实际上也是严格依法执法的必然要求。
今年7月26日,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指出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向受惊食客道歉,显然比被动习惯镜头执法更进一步。笔者以为,它不应该只停留在个案的层面,而理应成为一种普遍奉行的警察执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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