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立法规范广场舞具有样本意义

  汪昌莲

  17日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审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因“广场舞”而扰民等问题今后将有法可依。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宣扬迷信,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1月18日《北京青年报》)

  据媒体公开报道,目前全国广场舞爱好者过亿人,主体人群是40到65岁的中老年妇女。跳广场舞裨益身心,已成为社区文体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然而,广场舞噪音扰民,引发纠纷不断。如此语境下,《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规定“全民健身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表明治理广场舞扰民问题将有法可依,具有示范意义。

  据网络相关调查显示,7成网友认为,广场舞制造噪音,有扰民现象。以至于,广场舞扰民已成为广受关注的“全国现象”。特别是,此前有的地方曾发生过居民扔物、泼粪、放狗、鸣枪等驱赶舞者的过激行为,更是将广场舞扰民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广场舞成“扰民舞”,看似一个小问题,却也是一道民生难题。

  因而,将全民健身入法,广场舞扰民的问题将会迎刃而解。首先,应由公安部门牵头,与环保、文体、城管等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合理有效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同时,要指导社区广场、公园管理处,对广场舞组织者实行登记制,一旦发现有噪音扰民现象,直接联系组织人进行劝导。特别是,要规定跳广场舞的起止时段、设备的音量大小,避免噪声扰民。此外,在对广场舞进行依法规范、制度约束的同时,应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入,使其趋利避害。

  不过,规范广场舞,宜堵更宜疏。对于广场舞这项涉及亿万群众的积极的社区文体活动,城市管理者应加强扶持、管理和疏导。首先,既然是广场舞,就必须建设有相应的文化广场。这就要求,城市管理者要舍得投入,并做好规划设计,在远离办公、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场所的地方,专门修建公益性的文化广场,供市民娱乐休闲。同时,应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干预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邻里关系,激发出人性中的善能量。比如,通过举办“邻里节”、开办社区“网上家园”、发放“睦邻卡”等睦邻活动,为邻里间提供面对面交流情感、化解矛盾、互相扶持的平台,让社区大家庭里的居民真正和谐相处。

【作者:汪昌莲】 【编辑:张炎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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