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服用完退货,滥用后悔权不可取
何勇
10月7日,记者接到爆料:山东菏泽一网店负责人沈女士称,某地一小学老师和家长订购十几套演出服,使用后退货,有的仅退款,打电话询问老师和家长时,对方态度恶劣。沈女士称,衣服扣眼全被剪坏,衣服存在异味,男女学生的衣服都有,损失上千元。网传视频显示,黑色演出服上衣的扣眼被剪开,有些扣眼的缝线已被剪破。此外,还有几张截图,有仅退款申请,也有退款退货申请,理由为“质量问题”“不想要了”等。(10月7日央广网)
随着媒体曝光,在舆论压力下,涉事学校的相关负责人跟网店卖家取得了联系,卖家的所有费用损失已经追回,这起纠纷算是落幕了。不过,“演出服用完退货”并非个例:今年“六一”儿童节前后,广州一网店店主发视频吐槽称,儿童节过后表演服被大量退货,退货的衣服都已经被穿过且有汗渍;山西某高校学前教育学院的学生网购了一批表演服,在活动举办完后集体退货等。
从教育角度说,“演出服用完退货”事件不管是家长做的,还是老师干的,客观上给孩子上了一堂极坏的示范课,会诱导孩子从小为了利益不讲诚信。从法律角度说,“演出服用完退货”,是一种“恶意退货”行为,是在滥用网购“后悔权”,属于不合法行为。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换句话说,讲诚信是相互的,而不是单向的,经营者要对消费者讲诚信,消费者同样要对经营者讲诚信,“演出服用完退货”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本意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但一起又一起“演出服用完退货”事件,背离了“后悔权”的立法本意。久而久之,必将影响卖家履行“后悔权”的决心和信心,最终伤害消费者。在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方式的今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得到保护。对个别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行为必须旗帜鲜明地说“不”,用法律和技术手段予以遏制。
一方面,堵住法律漏洞。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边界,细化“恶意退货”条款,保障网购市场买卖双方权益的平衡。另一方面,压实平台责任。电商平台需要进一步优化“七天无理由退货”实操机制,配套“恶意退货”处罚机制,比如可以纳入“不受欢迎购物者名单”,予以限制网购、封号等“惩戒”处理。
健康良性的网购环境,应该是卖家不欺诈消费者,消费者不滥用规则,买卖双方都做到诚实信用,双方合法权益都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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