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男子民间借贷后不肯还钱 咬定对方是“套路贷”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周智勇)空白合同、“砍头息”、保证金、中介费……长沙的王平(化名)找私人借款11.5万元,实际到手8万元,在还了6.8万元后,他以对方是“套路贷”为由,拒绝还款。借款人李小兵(化名)则将他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平归还余下的欠款和利息。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8月21日,该法院通报了案情。

个人借款,签了空白借据和合同

王平经营一家网吧,资金周转困难,便请李小兵帮忙借一笔10多万元的款。李小兵调查发现,王平的征信很差,无法在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于是,李小兵私人借款给王平,借款时他把钱送到了王平家里。

王平向李小兵出具一份《借款借据》,载明王平向____借款11.5万元(出借人空白),借款日期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借款借据》还写明,借款人已收取全部借款11.5万元现金。

同时,王平还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上签字画押,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3%,从收到借款之日起按月计息,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李小兵要求,王平持身份证和借款的现金一起合影。

还了大半,认为是“套路贷”

王平支付了6.8万元本息后,再也没有还钱了。今年6月19日,李小兵作为原告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被告王平偿还借款本金53698元及利息。

被告王平辩称,他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系空白。直至收到法院传票时,才知晓出借人是李小兵。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1.5万元,但实际到手为8万元。王平说:“当时,李小兵称钱都是这么借的,我还款时只需还8万元。”

王平介绍,未到手的35000元包含10%的保证金,17250元的“砍头息”,以及5%的中介费。双方口头约定的借款利息是月利率5%,结果还钱的时候,要按月利率15%还钱。前三个月,王平按月利率15%,支付了6.8万元。事后,王平认为,这是“套路贷”,拒绝还款。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事实争议较大。原告李小兵陈述,双方私下约定借款月利率15%,以11.5万元为基数计算月息为17250元,保证金5750元,按时还款时可退还,另中介费用5750元,被告王平到手应该为86250元。

违法无理,该还的还得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小兵的借贷行为已超出一般民间借贷范畴,实际借款金额远少于明面上的借款金额,以及获取远高于法律允许的利息,违背了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所以,双方书面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或口头之借贷约定均无效。

不过,民间借贷合同虽然无效,但被告王平仍应返还原告李小兵的实际借款。

原告李小兵故意出借现金企图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致使本案实际借款金额真伪不明,其诉状也与本人陈述前后不一,可信度存疑。因此,法院采信被告王平陈述,认定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为8万元。

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平一次性向原告李小兵返还1.1万元,并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

法官说法

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承办法官黎阳说,本案中认定为“套路贷”还是民间借贷,是审理的一个难点。因为“套路贷”是刑事犯罪,需移送侦查机关侦查,而民间借贷诉讼则是民事诉讼纠纷,由法院依法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其第2条专门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主观上,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客观上,“套路贷”是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而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息”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而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

【作者: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周智勇】 【编辑:刘树源】
关键词:套路贷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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