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算工伤吗?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实习生 邹菁)上班途中,员工遭遇车祸受伤,算工伤吗?今日,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两级法院、人社部门全都认定这种情形为工伤。
2017年8月29日,罗韧(化名)应聘到富达公司做焊工,富达公司与罗韧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同年9月12日早上,罗韧骑摩托车从家里出发上班途中,在黄花镇风尚网吧前路段被一台小车撞伤。经医院诊断,罗韧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右胫前皮肤擦伤。长沙县交警大队认定,罗韧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
2018年8月,罗韧向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向用人单位富达公司发出《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协助调查及举证通知书》。富达公司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县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要求罗韧补足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罗韧向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9月30日,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了罗韧与富达公司的劳动关系。2018年12月,县人社局认定罗韧所受伤害为工伤。
富达公司不服县人社局工伤认定,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长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富达公司上诉称,罗韧于2017年9月11日向当班的主管和厂长口头请假,理由为12日和13日家中有事,主管和厂长口头答应并通知了考勤人员。罗韧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属于工伤。罗韧的事故发生地并非上下班途中的必经之路,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县人社局不应认定为工伤。
当事人罗韧述称,在事故发生前,他并未以任何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请假申请。事故发生于自己上班途中,自己也没有责任,按照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长沙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受伤经过自述和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可以证实富达公司员工罗韧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罗韧在本次事故中无责。富达公司提出罗韧是在请假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提出该公司5名员工的证言予以证明,但该5名员工在接受县人社局调查时陈述存在矛盾,同时上述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综上,长铁法院判依法驳回富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富达公司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长铁法院行政判决,改判支持富达公司的请求。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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